发布文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苏嘉杭高速公路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4年7月14日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杨卫泽
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苏嘉杭高速公路管理办法》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现决定对《苏嘉杭高速公路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在高速公路收费站区和服务区内设置广告设施发布广告的,应当经省交通、工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批准。在收费站区和服务区外,禁止在高速公路、公路用地、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设置广告设施。
广告设置者应当做好广告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苏嘉杭高速公路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