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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妇女联合会关于印发《珠海市社区家长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8-10 生效日期: 2005-08-10
发布部门: 广东省珠海市妇女联合会
发布文号: 珠妇部字[2005]31号

各区妇联:
  我市社区家长学校自2002年创办以来,得到基层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和广大家长的欢迎。在各级妇联的努力下,社区家长学校已成为各级妇联向家长进行宣传、教育、培训的重要阵地。
  为加强社区家长学校的管理,进一步提高社区家长学校办学水平,更好地发挥服务家长的作用,我会制定了《珠海市社区家长学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珠海市妇女联合会
二00五年八月十日

珠海市社区家长学校管理办法
  家庭教育是现代国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的基础。社区家长学校在普及家庭教育知识、促进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教育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重视和发展家庭教育,加强对社区家长学校的指导管理,推进社区家长学校的建设发展,根据全国妇联和教育部《关于全国家长学校工作的指导意见》(妇字[2004]41号精神,结合我市家庭教育工作的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社区家长学校面向未成年人的家长及其抚养人,是为提高家长素质和家庭教育水平而组织的成人教育机构。
  社区家长学校是宣传正确的家庭教育思想,普及科学的家庭教育知识的主要场所;是社区内开展家庭教育工作和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镇村进行公民素质教育的有效途径;是联系学校、家庭、社会,促进形成三结合教育网络的工作桥梁;是优化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环境、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阵地。


    第二条   社区家长学校向广大家长宣传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规;帮助和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思想和观念,掌握家庭教育的科学知识和方法;向家长介绍未成年人生理、心理发展特点和营养保健常识,指导家长进行科学的家庭教育;联合所在学校、幼儿园等教育单位或机构,为家长提供切实有效的指导与服务;帮助家长加强自身修养,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提高家庭教育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三条   社区家长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社区为依托,以提高家长素质为根本,以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造就一代“四有”新人为目的,努力创建一批组织健全、工作活跃、制度完善、具有凝聚力的社区家长学校。


    第四条   社区家长学校立足基层,提倡资源共享,凡有条件的镇(街道办)、行政村或社区居委会都应创办社区家长学校,并努力做到“六有”:
  1、有组织领导机构。要设立校务委员会(领导小组),镇(街)社区家长学校由镇(街)分管副书记或副镇长(主任)担任校长,村、社区居委会的社区家长学校由村、社区居委会党支部书记或主任担任校长,由同级妇联主席或妇代会主任担任副校长。校委会成员一般由校领导、教师代表、家长代表等人员组成,负责社区家长学校的日常工作,校长对家长学校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2、有基本教师队伍。由具有专业知识和教学水平的专兼职教师、家长、巾帼志愿者组成。
  3、有教学场所。挂有“社区家长学校”牌匾、有能正常上课的课室(可与其他教学场所共享资源)。
  4、有教学设备。有黑板、课桌椅,有条件的应配置电视机、VCD等。
  5、有组织上课。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教学计划,组织家长学习。有条件的应开设学习园地或宣传橱窗,张挂有关宣传标语、宣传挂图等(社区家长学校每年组织上课应在4次以上)。
  6、有档案管理。上课的教材教案、学员考勤表、成绩册等资料应保存归档。注意积累有关文件,各种计划、总结、重大活动记载、档案、实物、照片等,并将其分类整理归档。


    第五条   社区家长学校应根据家长不同时期的需求,制定可行的学习计划,选择座谈会、交流会、专家咨询等灵活多样的学习形式,力求贴近实际、贴近家长,增强实效。
  开展社区家长学校培训可与妇女学校、婚育学校、党员学习、社区活动等有机地结合起来,组织家长学习法律、政策、时事、家庭美德、心理健康、营养保健、现代文明知识等,不断提高家长的综合素质。


    第六条   已成立的社区家长学校要报区妇联备案。社区家长学校由创办的镇(街)、村、居委会妇女组织负责管理,上级妇女组织负责指导。每年12月15日前,由各区妇联把当年社区家长学校的基本情况上报市妇联儿童部。


    第七条   社区家长学校每年自查一次,由区、镇(街)妇联进行复查,市妇联进行抽查。当年没有按要求组织上课的,上一级妇联应及时督促指导,帮助整改。


    第八条   社区家长学校办学情况、办学效果是衡量各级妇联组织工作业绩的重要内容之一。各级妇联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不断提高社区家长学校的办学水平。


    第九条   市妇联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批优秀社区家长学校及相关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各级妇联可结合实际情况开展相关表彰活动。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妇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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