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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6-29 生效日期: 2005-06-29
发布部门: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穗府[2005]23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调整广州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05)35号)和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调整广州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粤府函[2005)84号),现就我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有关行政管理工作的交接时间
  (一)自新的越秀区、荔湾区人民政府经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之日起,东山区、芳村区人民政府终止,新的越秀区、荔湾区人民政府开始对所辖区域实施行政管理。
  (二)南沙区、萝岗区人民政府自经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之日起开始对所辖区域实施行政管理。
  (三)对于行政区划调整所涉及的镇(街)、村(居),具备交接条件的,有关区、县级市和开发区应抓紧做好交接工作。自交接完成之日起,由接收一方对接收区域实施行政管理。

  二、交接前对各有关区、县级市、开发区的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区和县级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机构及其职能部门的行政执法主体地位、各项行政执法权限和程序(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措施等)、各项法律文书效力不变,各有关单位应当继续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二)各有关区和县级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机构及其职能部门应当按照现有管辖区域、行政职能权限、行政隶属关系、各项政策和制度,继续做好本职工作,依法履行职责,加强领导和监督,保持工作的衔接和政策的延续,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拖延、拒绝履行工作职责。
  (三)在市编委未对涉及调整的行政区域内的机构、人员编制作出调整决定之前,各有关单位应当保持机构和人员的稳定。
  (四)各有关区和县级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机构及其职能部门应当进行债权债务和现有财物清理造册工作,做好财产交接和接受审计的准备;并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物管理制度,严禁以各种名义私分、转移、侵占、损害国家、集体财产。

  三、在行政区划调整中对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要求
  (一)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应当制订有关工作方案,研究调整有关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方面的政策,帮助、指导各有关区的职能部门做好交接、筹建工作,协调处理好行政区划调整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工作纠纷。
  (二)实行垂直领导的市有关职能部门应当监督本部门的派出机构继续依法履行职责,同时,抓紧做好有关派出机构的撤并和调整工作,确保本部门的派出机构与所在区人民政府同时开始正式运作。
  (三)市人事局等部门应当把此次行政区划调整与人事制度改革结合起来,抓紧制定有关人员安排的政策措施。
  (四)市政府暂不对各有关区、开发区的财政管理体制和政策进行调整。行政区划调整工作完成之后,有关财政管理体制和政策的衔接、调整,由市财政局与各有关区财政部门协商研究确定。
  (五)市民政局应当牵头组织开展有关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工作;在行政区划调整工作完成之前,维持原有行政区域界线现状不变。
  (六)市财政、审计、监察、人事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各有关单位的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违纪行为,应当依法依规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其它问题
  (一)行政区划调整后各区、县级市的排列顺序为: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萝岗区、从化市、增城市。
  (二)原越秀、东山、荔湾区在白云区的工业发展用地,由白云区政府统一管理。
  原越秀、东山、荔湾区在工业发展用地的基础设施投入不予补偿;征地拆迁或办理有关手续的订金、押金等,由白云区负责退还相关区;原越秀、东山、荔湾区有关企业与白云区已签订合同确定的征地补偿费维持不变。原荔湾区在工业发展用地建成并投产项目的税收分成政策,由市财政局在下一轮财政体制改革中予以理顺;在此之前,税收分成暂按原定比例顺延。原各区在工业发展用地中尚未使用的土地指标,由市政府收回作储备用地统一管理。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2005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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