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
(2004年5月27日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南京市蔬菜使用农药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一条修改为:“从事检测蔬菜农药残留量的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合格。”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蔬菜使用农药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南京市蔬菜使用农药管理规定(2004年修正)(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