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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5月27日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南京市中山陵园风景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六条第二项修改为:“未经管理局批准,擅自摆摊设点、兜售物品;”
二、第二十条修改为:“进入风景区的车辆,应当服从管理局的管理。机动货车、重型车辆应当经管理局同意后,方可进入风景区。”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中山陵园风景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