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穗文[2005]20号
各区、县级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局以上单位:
为加强对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件(下称领导批示件)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04)81号)精神,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领导批示件原则上由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办文部门统一负责办理、转办、保管归档或销毁;市领导在密码电报上的批示件,由市委办公厅机要局负责办理。
市直各单位在承办领导批示事项后,应将批示件原件退回市委办公厅或市政府办公厅有关处室统一保管、处理。
二、领导批示件原件标有密级的,按密级文件管理;未标注密级的批示件,按工作秘密管理。
三、市领导批给市直有关单位或单位负责同志的批示件,原则上只供该单位的负责同志,以及由其本人指定的承办人员阅看和办理,传阅范围要从严控制。特别是标有密级的批示件,更要严格限定阅读范围。
四、市直各单位(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除外)在承办市领导批示件时,不得将批示件(含复印件)传给其它单位,不得将领导批示件汇编成册或收入文件汇编。
五、领导批示件在转办过程中,不得擅自复印。如确需复印,复印件按原件同等密级管理,事项办结后,除作存档之用外,一律予以销毁。
六、领导批示件的传送、办理和保管,要认真执行有关保密规定,严格履行文件登记手续,做到有据可查,将保密责任落到实处。
七、新闻媒体对领导批示件的内容进行宣传报道时,必须按《新闻出版保密规定》和《广州市新闻出版保密规定实施办法》办理。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