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擅自拆改房屋主体结构的通告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8-12-01 生效日期: 1998-12-01
发布部门: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长府发[1998]7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了加强我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依法保护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部《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和《长春市危险房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市区内拆改房屋主体结构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通告。

  二、房屋(含私房和各单位的自管产)产权人或者使用人不得擅自拆改房屋主体结构,确需拆改房屋主体结构的,必须向市房屋安全与鉴定中心提出申请,经市房屋安全与鉴定中心进行安全鉴定,取得《长春市拆改房屋结构鉴定书》后方可进行拆改。

  三、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应当按照下列办法办理: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房屋,产权人或者使用人首先向小区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小区管委会和产权人同意后,再向市房屋安全与鉴定中心申请安全鉴定。
  (二)未实行物业管理的房屋,产权人或者使用人首先向产权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再向市房屋安全与鉴定中心申请安全鉴定。
  (三)共有产权的房屋,拆改人持房屋共有人书面意见,向市房屋安全与鉴定中心申请安全鉴定。
  (四)对未取得《长春市拆改房屋结构鉴定书》,擅自拆改房屋主体结构的,由市房屋安全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长春市危险房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市房屋安全与鉴定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事,确保房屋居住和使用安全。
  (六)公民有权举报擅自拆改房屋主体结构的行为。对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有功人员,房屋安全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适当奖劢。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一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2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