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卫生防疫站调拨传染病防治药械和生物制品征税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8-11 生效日期: 1995-08-11
发布部门: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湘国税局函[1995]092号
你局《关于卫生防疫站销售传染病防治药械和生物制品征税问题的请示》(娄地国税函(1995)09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卫生防疫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的群众性公益事业。传染病防治药械和生物制品在卫生防疫上的广泛应用,对提高人民健康水平,防病治病起了很大的作用。为支持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对卫生防疫站调拨的用于疾病防治的生物制品及药械暂不征收增值税。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43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