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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卫生局、石家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石家庄市公安局、石家庄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医疗服务市场专项治理活动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7-29 生效日期: 2002-07-29
发布部门: 石家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石家庄市公安局石家庄市卫生局石家庄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为净化我市的医疗服务市场,创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保证人民群众就医安全,市卫生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公安局、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将联合开展医疗服务市场专项治理活动。特此通告:
  1、严禁无证行医。未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医疗活动(含中医按摩、医疗美容、健康检查等)的个人或单位均属无证行医,坚决取缔。对为无证行医提供出租房屋者公安部门将依法查处。
  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个月内,须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营业执照”。逾期不办理者,依法查处。

  2、严禁非法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未按《母婴保健法》规定取得专项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和未取得合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和实施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不得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接生。严禁药品经营单位销售流产用药物,违者依法查处。

  3、严禁“药店行医”。对在药店内设置“坐堂医”或以“义诊”、“医疗咨询”等名义非法开展的医疗活动坚决予以取缔。

  4、严禁非法义(会)诊活动。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到工商部门备案开展的各种类型、各种形式的义(会)诊,均属非法医疗活动,坚决取缔。严禁以义诊名义销售或赠送药品,违者依法查处。

  5、严禁擅自开展性病、传染病诊疗活动。任何单位未经批准开展或变相以生殖健康、男性病等方式开展性病、传染病诊疗活动的,依法从严查处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6、严禁非卫生技术人员上岗。对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依法从严查处。

  7、严禁将医疗场所租赁、承包或变相租赁、承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诊疗活动。违者撤销其相应服务项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除急诊急救外,各医疗机构按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服务,违者依法查处。

  8、严禁使用非法制剂。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和药监部门设置审批的制剂室,坚决予以取缔。严禁自制、销售、使用非法制剂。严禁使用三无、过期、失效、变质、伪劣、淘汰药品和试剂。严禁在美容化妆品中加有国家规定的违禁药品,违者依法查处。

  9、严禁发布虚假医疗广告。医疗广告内容实行格式化,不得擅自增删、更改,《医疗广告证明》批准文号与广告内容应同时发布。对擅自删改广告内容或未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出具《医疗广告证明》及工商行政部门审查通过而发布医疗广告的,依法从严查处。

  10、对查处的以上违法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1、发现上述违法行为,任何个人或单位均有权举报。
  举报电话:市卫生局3035019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2315
  市公安局7023296
  市药品监督管理局6035412
  长安区卫生局6048128
  桥东区卫生局6031533
  桥西区卫生局8606545
  新华区卫生局7052900
  裕华区卫生局363089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石家庄市卫生局、石家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石家庄市公安局、石家庄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OO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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