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对《河北省户外广告管理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7-18 生效日期: 2002-07-18
发布部门: 河北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冀建法函[2002]143号

法制办:
  我厅认真研究了《河北省户外广告管理条例(草案)》。提出如下修改意见: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 三十三条的规定:'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广告监督管理、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公安等有关部门制定。'由此可以看出,户外广告的管理,不是工商一个部门的职责,而是由多各个部门各负其责、共同管理的。按照部门职责,工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对广告的内容进行监督管理,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则对广告的设置规划进行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 二十九条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设置户外广告,属于建设行为,应当服从规划管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 十一条规定:'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形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这就明确了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户外广告的管理职责,包括广告的内容、外形、维修等。另外,大型户外广告,不仅影响城市规划和市容,而且还涉及安全问题,按照《建筑法》及我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还应当进行施工图审查和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所以,本条例草案将户外广告的管理只赋予工商部门一家,显然是不妥当的。
  因此,我们建议该条例应对各个部门的职责明确规定。或者将其中有关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内容删去。
  根据以上所述,建议对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的登记、内容审查及其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和日常管理。'

  二、第六条修改为:'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技术标准,由城市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等部门按照统一规划、总量控制的原则制定,并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删去第七条。因为这样不符合总量控制的原则,容易造成广告满天飞,影响市容市貌。

  四、第十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城市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五、第十二条第(三)项'户外广告设置'之后修改为:'的规划和技术标准'。

  六、第十三条第(五)项修改为:'城市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广告设置的审批文件'。
  在第十三条中增加一项:'利用公共或者自有场地、建筑物及其他设施设置的固定广告,还应当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七、第十四条第三款'有关规定后'增加'向城市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和'字样。

  八、第十八条修改为:'户外广告设置之前,设置人必须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手续。大型户外广告的施工图,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后方可施工。'

  九、在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通讯设施'后增加'市政公用设施、围墙等构筑物'字样。

  十、第二十五条在'原登记机关'之后增加'及有关部门'。

  十一、增加一条:'对严重影响市容市貌的户外广告,城市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维护管理责任单位限期修饰或拆除。逾期不修饰或拆除的,由城市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强制拆除。'

  十二、法律责任按照修改意见作相应的修改。
  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3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