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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食品卫生秩序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6-15 生效日期: 1998-06-15
发布部门: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长府发[1998]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卫生管理,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对食品卫生秩序进行整治,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市区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均应当遵守本通告的规定。

  二、宾馆、饭店、招待所、食堂的餐饮具消毒必须采用物理性消毒方法,禁止采用化学性消毒方法。

  三、外埠经营者必须持有《外埠食品卫生认可证》和生产厂家的《卫生许可证》及该批产品的卫生检验报告单、食品检验合格证,方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四、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食堂卫生条件必须符合《长春市建设施工现场食堂卫生和防病管理暂行规定》,否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手续。

  五、各级各类学校门前禁止游贩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凡统一对外订购盒饭的学校必须向经营者索取《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并到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审批备案。

  六、经营者应当服从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对阻碍综合整治工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七、本通告由市卫生局会同市市场办、肉管办、工商局、教委、建委、城建局、技术监督局、公安局负责组织实施。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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