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督查工作的若干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1-09 生效日期: 1998-01-09
发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督查工作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推动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落实,结合我省督查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督查工作是各级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的重要职责,是保证党的线路、方针、政策和政府决策落实的重要手段,是促进各级政府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的有效途径。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督促检查工作,强化督促检查职能,切实抓好督查工作。
  第三条 各级政府对其决策贯彻落实的督促检查负有领导责任。各级政府办公厅(室)及其督查机构对开展督促检查工作负有直接责任。
  第四条 督促检查工作应紧紧围绕政府中心工作,充分调动和依靠各职能部门开展工作。督查工作人员应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注重工作实效,全面、准确地了解和反映情况,敢于发现并如实反映问题,善于对决策落实情况做综合分析,提出促进政府决策落实的有效措施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各职能部门应协同动作,发挥整体功能,促进工作落实。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五条 县及县以上政府办公厅(室)都应设立督查机构。省政府各部门必须有人负责督查工作。所需编制内部调剂。
  第六条 为加强督查工作的权威性,根据工作需要,各级政府办公厅(室)所设的督查机构,可以直接冠称“××政府督查室”。
              
第三章 工作范围
  第七条 督查工作的重点,是保证党委和政府制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主要包括:
  (一)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及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的贯彻落实;
  (二)本级政府全年重要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责任及阶段性工作任务和目标完成情况的督促落实;
  (三)重要文件、电报规定事项的贯彻落实;
  (四)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落实;
  (五)督查部门主动立项并经领导同意督查事项的落实;
  (六)其他需督促检查事项的督促落实;
  (七)对下级督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八条 督查工作应建立健全下列主要制度;
  (一)责任制度。建立督促检查工作领导责任制度和督查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度,保证督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专项督查制度。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一般以政府名义组织专项督促检查,并由政府领导负责,办公厅(室)及其督查机构实施督促检查或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实施督促检查。
  (三)督查调研制度。把督促检查和调查研究结合起来,注意发现新情况、新问题,认真分析原因,及时提出建议,为完善决策、改进工作提供依据。
  (四)请示报告制度。督查事项的提出、督查工作的实施直到督查结果的反馈,都必须有严格的请示报告制度,重大督查事项必须及时逐级报告。
  (五)通报制度。建立督促检查工作通报制度,利用督查情况、新闻媒介等形式,通报工作进展情况,交流工作经验。
  (六)保密制度。对督促检查工作中的涉密事项,应严格保密。
  (七)奖惩制度。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对本地、本部门的督促检查工作和督查事项的落实情况定期进行检查、评比,对督查工作开展得好的部门、单位及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督查工作开展不利、敷衍塞责、没有完成督查任务的,予以通报批评;对顶着不办、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的,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督查工作一般应遵循下列工作程序:
  (一)立项。对开展的一切督促检查,包括上级机关和领导批示的督查事项,以及督查部门自立的督查事项,都应立项登记,提出拟办意见,包括督查事由、承办单位、办理要求、承办人等内容,送主管领导审批。
  (二)下达任务。根据主管领导批示,督查部门拟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并填写督查通知单,及时下达给承办单位。
  (三)督促催办。任务下达后,应及时了解情况,掌握办理进度,对逾期未办结的应予以及时催办。
  (四)参与协调。对督促落实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加以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和协调解决不了的问题,应及时向领导报告。
  (五)督查报告。督促检查事项结束后,督查部门应及时将办理结果以督查报告等形式,报送上级机关或交办领导。对难度大、办理周期长的督查事项,可口头或书面报告进展情况。
  (六)督查归档。督促检查事项办结后,应及时立卷归档。
              
第六章 队伍建设
  第十条 督促检查工作岗位重要、责任重在,应加强督查工作人员理论、政策、法律和业务学习,通过有组织的岗位培训,或举办工作经验交流会、研讨会和业务培训班等形式,不断提高督查队伍的整体素质。
  第十一条 督查工作人员应自觉维护政府的形象,模范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坚持依法行政,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卓有成效、创造性地开展督促检查工作。应深入群众,深入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按原则办事,坚决杜绝感情用事、假公济私和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等不良现象和作风。
  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应选配具有实践经验,有较高政策理论水平和组织协调、分析研究、文字综合能力,热爱督查工作的同志从事专职督促检查工作。为便于开展工作,保持督查工作的连续性,专职从事督查工作人员的职务级别应当高配,专职督查工作队伍应相对稳定。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应为督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条件。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建立健全督查工作网络,有条件的应建立电子数据资料库,以形成保证和促进决策落实的督促检查运行机制。
  第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省政府督查工作部门可聘请部分思想政策水平高、工作经验丰富、有一定威望的现职和离职的厅局级干部为督查专员,从事省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督促检查。各市州县可参照执行。
  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督查机构应主动与同级党委督查机构取得联系,积极配合同级党委督查机构的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如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一月九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7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