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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印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发布行政复议办案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9-22 生效日期: 1994-09-22
发布部门: 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局
发布文号: 湘法局发[1994]004号

现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发布行政复议办案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发布行政复议办案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省法制局:
  根据国务院《行政复议条例》和《湖南省〈行政复议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为保障行政复议工作的正常开展,经研究,同意行政复议机构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时收取适当办案费,具体项目及标准按附表规定执行。今后如需要增减收费项目或调整收费标准,必须按照《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规定权限报批。
  本通知的收费项目和标准,适用于所有行政复议机构。各执收单位应持本通知到当地物价部门申领《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持收费许可证和有关收费文件,到财政部门办理收费票据领购手续,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行政复议收费属行政性收费,按照《湖南省行政性收费实行预算管理办法》的规定,收费收入应上缴财政,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其支出由各级财政部门按湘财(93)综第502号文件规定,给予安排。执收单位应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法制部门举办的短训班、内部资料等收费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财政厅
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1994年11月19日湘国税函(1994)057号转发)
  现将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印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发布行政复议办案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法局(1994)00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国税系统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案件收取费用具体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1.税务行政复议案件受理费每件20-50元,具体金额由复议机构在受案时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确定。
  2.复议机关裁决不予受理的复议案件,收取的复议费予以退还,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3.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其已缴纳的复议费退还50%,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4.案件受理费用申请人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时预交;复议费由申请人接到复议机关发出的受理通知书时预交。
  5.复议机关下达复议决定时,应在复议决定中裁明受理费和复议费的负担者。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的,复议机关应在下达复议决定的同时向申请人退还有关费用。
  6.申请人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复议机构不得就赔偿请求收到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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