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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在政府立法工作中发扬民主,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规定,现将省政府法制办拟订的《关于修改的决定(草案)》上网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请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于2005年4月25日前以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反馈省政府法制办。
电子邮箱:yunan@chinalaw.gov.cn
联系电话:0871-3623646
传 真:0871-3621951
邮政编码:650021
联 系 人:昂敏抒
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五年四月十四日
附:关于修改《云南省出版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国务院有关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对《云南省出版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未经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报纸不得变更开版、刊期,期刊不得变更开本、刊期和出版增刊”。
本决定自2005年 月 日起施行。
《云南省出版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关于修改《云南省出版管理条例》的新旧条文对照及修改理由
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未经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报纸不得变更开版、刊期,期刊不得变更开本、刊期和出版增刊”。
(1)原条文:
“未经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报纸不得变更开版、刊期和临时增版、增期,期刊不得变更开本、刊期和出版增刊”。
(2)理由:《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中的第249、250项已将“报纸出版号外审批”、“报纸变更版数审批”两项行政许可项目取消。
(3)省新闻出版局的意见:同意上述修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