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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住房制度改革奖惩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10-28 生效日期: 1993-11-01
发布部门: 长沙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了确保我市住房制度改革(以下简称房改)的顺利实施,根据《长沙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房改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区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由长沙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监督执行。


    第四条   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可由市、区人民政府或市、区房改办给予表彰或奖励。
  1、积极宣传房改政策,严格按《房改方案》及其配套办法实施房改,成绩突出的;
  2、在房改中遵守各项规定,起模范带头作用的;
  3、敢于抵制违反《房改方案》及其配套办法的行为,为国家、集体减少经济损失的;
  4、举报违反《房改方案》及其配套办法的行为,为国家、集体挽回经济损失的。


    第五条   单位违反《房改方案》及其配套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人民政府或市、区房改办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轻重以500─1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
  1、不按《房改方案》及其配套办法核算租金或降低租金标准,推迟理顺租金、新房新租实施时间,扩大租金减免范围的;
  2、隐瞒职工住房情况、为个人出具伪证的;
  3、未经批准擅自出售公有住房或不按规定出售公有住房的;
  4、不按有关规定集资合作建房,弄虚作假获取税费减免的;
  5、不按规定筹集、使用和管理住房基金的;
  6、未经批准,不按规定缴交、使用住房公积金的。


    第六条   个人违反《房改方案》及配套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追缴租金,取消不应享受的待遇外,还应给予批评教育或视情节处以50─100元的罚款。
  1、不按《房改方案》及其配套办法交纳租金或租赁保证金的;
  2、弄虚作假、逃避超标加租或获取享受房改优惠政策的;
  3、不按规定缴交、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的。


    第七条   企业单位的罚款,从税后留利中支付;行政事业单位的罚款,从预算外资金或包干经费中支付;对个人的罚款,有工作单位的,由区房改办通知单位从工资中扣缴,无工作单位的,或工作单位不在本市区范围内的,由区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收取。
  所有罚款一律上缴财政。


    第八条   对拒交罚款的单位,由市房改办通知其开户银行划拨。


    第九条   打击报复举报人或房改工作人员的,由公安部门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联法规    

    第十条   被处罚的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长沙市住房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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