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冀政函[2001]106号
承德市人民政府:
你市承市政(2001)163号文收悉。经研究,同意《双桥区人民政府和双滦区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双桥区人民政府和承德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双桥区人民政府和滦平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双滦区人民政府和承德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双滦区人民政府和滦平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双滦区人民政府和隆化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政府和承德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政府和兴隆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承德县人民政府和兴隆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承德县人民政府和平泉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承德县人民政府和滦平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承德县人民政府和隆化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承德县人民政府和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兴隆县人民政府和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平泉县人民政府和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滦平县人民政府和隆化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滦平县人民政府和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隆化县人民政府和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隆化县人民政府和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确定的20条行政区域界线。请上述县(区)认真遵守《协议书》的各项内容,维护边界地区的稳定,以利于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便于国家的行政管理,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