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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石家庄市全民健身路径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1-22 生效日期: 2001-11-22
发布部门: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大力发展体育事业,推动全民健身运动的蓬勃开展,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素质,我市在市区内广场、公园、居民小区以及18个县(市)安装了全民健身路径,为广大群众强身健体提供了场所和设施。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充分发挥健身路径的作用,市政府制定了《石家庄市全民健身路径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石家庄市全民健身路径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石家庄市全民健身路径的建设和管理,使全民健身路径逐步成为社区、城镇体育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进一步推动群众体育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民健身路径是指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组织,各级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的体育彩票公益金作为启动资金,捐赠和支持给城市社区、农村乡镇及公园、学校、机关等部门,旨在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的公益性体育设施。

  第三条 全民健身路径兴建地的县(市)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公园、小区物业管理部门等单位,是全民健身路径的受赠单位,拥有受赠或受赠资金购置的体育器材、设施等产权,负责全民健身路径的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保证使用的安全性和公益性。

  第四条 石家庄市体育运动委员会为全民健身路径工作执行部门,负责全市全民健身路径建设的规划、指导、管理和监督。?各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县(市)区全民健身路径建设的组织实施工作,做好与规划、城建、园林等有关部门的组织协调。

  第五条 全民健身路径的建设和管理要坚持因地制宜、讲求实效、服务群众、保证质量、建管并举的原则,调动和发挥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确保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

 

第二章 资金
  第六条 全民健身路径建设启动资金由石家庄市体育运动委员会从体育彩票公益金中按一定比例投入。鼓励和提倡受赠单位从本单位实际出发,筹集和吸引其它资金共同投入。

  第七条 各县(市)区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每年要向石家庄市体育运动委员会报告本县(市)区使用体育彩票公益金建设全民健身路径情况,并以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市和县(市)区审计和监察部门要对全民健身路径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及时审计和监督。

 

第三章 建设与配置
  第八条 全民健身路径应在居民小区、公园、街心花园、广场等便于群众健身并且安全的场所兴建。

  第九条 愿接受捐赠的单位应当向当地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定,由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受赠单位。

  第十条 受赠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群众体育活动较普及;
  (二)具有基本的器材安置和场地建设条件;
  (三)能保证全民健身路径使用的公益性及日常维护和管理等。

  第十一条 全民健身路径场地的选择和器材的配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应与城市、社区、公园等建设规划相配套,与周围环境相协调,防止扰民现象的发生。

  第十二条 全民健身路径所配置器材必须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并且应是生产厂家向保险公司投保的产品,确保安全、实用。
  受赠单位要严格执行生产厂家器材使用年限的规定,按时报废。

 

第四章 使用与管理
  第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全民健身路径挪作它用。确需改变用途的,必须征得市体育行政部门同意并先行择地新建。

  第十四条 全民健身路径应当方便群众使用。不得利用全民健身路径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确需收取费用的,应报当地物价等部门审批,所收费用必须用于全民健身路径的管理,维修和更新。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对全民健身路径的建设、使用和管理应给予政策支持。

  第十六条 受赠单位应当对受赠物品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并按要求向当地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使用、管理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七条 受赠单位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切实可行、长期有效的管理制度或办法。

  第十八条 全民健身路径必须设置使用说明和健身须知等告示牌。对因使用不当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或造成器材损坏的设施,必须设置警示标志及说明牌。

  第十九条 受赠单位要建立全民健身路径管理队伍,对场地、器材进行日常维护,保障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二十条 受赠单位要在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充分利用全民健身路径开展形式多样的体育竞赛、健身等活动,发挥社会体育指导员和体育积极分子的作用,对健身者进行科学指导。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 对在全民健身路径投资、建设、管理等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和县(市)区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在全民健身路径建设、管理和使用中未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出现严重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县(市)区,市体育运动委员会将减少或取消下一年度用于全民健身路径的体育彩票公益金,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 对全民健身路径管理不善,不能保证公益性和安全性的受赠单位,由市或县(市)区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四条 对于损坏全民健身路径设施的,受赠单位应酌情责其赔偿或修复,对侵占和故意破坏全民健身路径设施者,除责其赔偿损失外,移交行政司法部门按有关法律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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