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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取消药品价格登记规范药品价格备案和价格认证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1-19 生效日期: 2001-11-19
发布部门: 河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冀机[2001]899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
  国家计委计电[2001]106号文称“最近,一些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反映,少数地方物价部门在药品价格监管中存在违规行为。一些地区物价部门委托价格信息中心或中介机构变相进行药品价格登记,药品价格备案工作不依法进行,在登记备案过程中收取费用;一些地区强制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价格认证,并把价格信息中心或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信息或证明作为价格检查的依据,上述行为,导致媒体和企业误认为物价部门定价收费,给药品价格管理及改革工作带来十分不利的影响”。根据国家计委计电[2001]106号通知要求,为规范药品价格监管行为,纠正监管收费的错误做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计委定价药品目录》通知中,已明确规定取消药品价格登记。各级物价部门或委托价格信息中心和中介机构仍在进行登记的,要立即取消价格登记的做法。

  二、市场调节价药品备案工作要依法进行。价格备案措施须由省级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备案后方可执行。我省在省人民政府未报国务院备案之前,暂不对市场调节价药品价格实行备案制度。河北省物价局冀价工字(2001)第109号《关于对药品价格实行备案制度的通知》停止执行。今后,对市场调节价药品,主要通过价格监测和调查研究等办法,掌握市场实际价格。各地要进一步强化监测管理,提高监测水平。

  三、药品价格认证应严格按照国家计委计价格[1999]1074号文印发的《价格认证管理办法》执行,遵循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接受价格认证。河北省物价局冀价工字[1998]第283号《关于对药品价格实行认证登记和公布制度的通知》停止执行。四、市场调节价药品价格信息披露方式由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自主选择。物价部门不得强制要求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到指定机构或媒介进行药品价格信息披露。
  各地按本通知后,要立即按本通知要求,对本地各级物价部门的药品价格登记、价格备案、价格认证和信息披露进行清理。凡与本通知规定有抵触的一律停止执行。各级物价部门要以大局为重,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确保本通知的贯彻执行。11月20日以后药品价格登记、备案仍没有取消的,强制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药品价格认证和信息披露并收费的,省局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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