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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文件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0-21 生效日期: 2004-10-21
发布部门: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云政办发[2004]217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临沧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5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对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作用。湿地保护是生态建设的重要内容,我省经过多年努力,已建立了苍山洱海和大山包两个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以及碧塔海、纳帕海、沪沽湖、拉市海、会泽长海大桥、普者黑、海峰等一批省级湿地自然保护区,完成了全省湿地资源调查工作,基本摸清了我省湿地资源情况,湿地保护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截止目前,全省各级、各类湿地自然保护区总面积不足6万公顷,仅占全省湿地总面积的21%,与全国湿地保护水平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特别是由于长期以来人们对湿地生态价值认识不足,资金投入少,管护能力薄弱,缺乏必要的政策法规,一些地方采取了不合理、不科学、不规范的资源利用方式,致使我省天然湿地资源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由于我省地理环境特殊,生态系统十分脆弱,湿地生态系统一旦遭到破坏,将产生巨大的生态灾难。因此,各地、各部门必须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正确处理好湿地保护与开发利用、近期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关系,绝不能以破坏湿地资源、牺牲生态为代价换取短期经济利益。要把加强湿地保护、恢复湿地功能,作为改善生态环境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件大事,予以高度重视,切实抓紧抓好。

  二、抓好湿地保护规划编制等基础工作。省林业厅要尽快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完成《云南省湿地保护规划》,明确奋斗目标、建设布局、重点项目和具体措施。各地也要抓紧编制本地区的湿地保护规划,并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认真组织实施。要加强湿地保护的科学研究,逐步建立起湿地保护的科技支撑体系。严格控制外来物种入侵,不得随意向湿地引进外来物种。同时,要积极开展《云南省湿地管理条例》的立法调研工作,建立健全湿地保护的相应法规,依法开展保护和管理工作。

  三、继续强化对湿地开发利用的管理。对于沼泽和沼泽化草甸要坚决杜绝将其随意转为建设用地。要严格与湿地有关项目的土地、林地使用审批制度,停止审批对破坏高原天然湿地生态功能的土地利用项目和对高原天然湿地有严重污染的建设项目。各地要在近期组织力量,对违法占用、开垦、填埋以及污染天然湿地的情况进行检查,依法制止、打击各种破坏天然湿地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我国是世界上湿地类型齐全、数量较多的国家之一。多年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湿地保护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目前我国已有约40%的自然湿地被纳入自然保护区得到保护。但由于长期以来人们对湿地生态价值认识不足,加上保护管理能力薄弱,很多地方仍在大量开垦围垦和随意侵占湿地,特别是近两年一些地方出现了把大量湿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错误倾向。为尽快扭转自然湿地面积减少,生态功能退化的局面,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加强湿地保护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把湿地保护作为改善生态的重要任务来抓
  湿地与森林、海洋并称为全球三大生态系统。湿地具有保持水源、净化水质、蓄洪防旱、调节气候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等重要生态功能,健康的湿地生态系统,是国家生态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保护湿地,对于维护生态平衡,改善生态状况,实现人与自然和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必须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坚持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相协调,正确处理好湿地保护与开发利用、近期利益与长远效益的关系,绝不能以破坏湿地资源,牺牲生态为代价换取短期经济利益。要把加强湿地保护,恢复湿地功能,作为改善生态状况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件大事,予以高度重视,并切实抓紧抓好。
  二、采取有效措施,坚决制止随意侵占和破坏湿地的行为
  从维护可持续发展的长远利益出发,必须坚持保护优先的原则,对现有自然湿地资源实行普遍保护,坚决制止随意侵占和破坏湿地的行为。要严格控制开发占用自然湿地,凡是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和国家重要湿地名录,以及位于自然保护区内的自然湿地,一律禁止开垦占用或随意改变用途。对开垦占用或改变湿地用途的,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各种补救措施,努力恢复湿地的自然特性和生态特征,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要依法做好湿地登记、确权、发证等基础工作,为湿地保护和管理提供依据。
  要强化对自然湿地开发利用的管理。对涉及向自然湿地区域排污或改变湿地自然状态,以及建设项目占用自然湿地的,行政审批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严格审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自然湿地保护的监管,组织力量对违法占用、开垦、填埋以及污染自然湿地的情况进行检查,依法制止、打击各种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对造成湿地生态严重破坏的责任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
  三、抓好规划编制工作,促进湿地保护事业健康发展
  湿地保护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国务院已原则同意《全国湿地保护工程规划(2002-2030年)》作为今后湿地保护的指导意见,林业局要尽快会同有关部门编制2004-2010年全国湿地保护工程实施规划,明确建设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各地要抓紧编制本地区的湿地保护规划,明确奋斗目标、建设布局、重点项目和政策措施,并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认真组织实施。要通过编制和实施湿地保护规划,把湿地保护的任务落实到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到具体湿地,把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要坚持以系统工程和综合治理的方法确保湿地保护任务的落实。各地编制和修订湿地保护规划时,必须加强相关部门的协调,做好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的衔接,确保自然湿地能够得到有效保护和恢复。要做到水资源利用与湿地保护紧密结合,统筹协调区域或流域内的水资源平衡,充分兼顾湿地保护等生态用水的需要。
  四、采取多种形式,加快推进自然湿地的抢救性保护
  我国湿地处于需要抢救性保护阶段,努力扩大湿地保护面积是当前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首要任务。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是保护湿地有效的措施。各地要从抢救性保护的要求出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积极措施在适宜地区抓紧建立一批各种级别的湿地自然保护区,特别是对那些生态地位重要或受到严重破坏的自然湿地,更要果断地划定保护区域,实行严格有效的保护。同时,对不具备条件划建自然保护区的,也要因地制宜,采取建立湿地保护小区、各种类型湿地公园、湿地多用途管理区或划定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等多种形式加强保护管理。要加大扶持力度,建立国家、地方和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多层次、多渠道湿地保护投入机制,充分发挥各方力量加快湿地保护步伐。
  五、加强对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湿地保护是一项重要的生态公益事业,做好湿地保护管理工作是政府的职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湿地保护管理工作,在重要湿地分布区,要把湿地保护列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作为重要工作纳入责任范围,从法规制度、政策措施、资金投入、管理体系等方面采取有力措施,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工作。要积极推行领导干部抓湿地保护示范点,及时研究解决湿地保护工作中的问题,实行湿地保护检查、考核、通报和奖惩制度等行之有效的办法。要认真坚持和逐步完善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湿地保护管理体制,各级林业部门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各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发挥各自的优势,团结协作做好相关的湿地保护管理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开展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全民生态保护意识,提高保护湿地的自觉性。
国务院办公厅
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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