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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推进我市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6-29 生效日期: 2001-06-29
发布部门: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市公安局《关于推进我市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批转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石家庄市公安局关于推进我市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6号)精神,加快我市的城镇化进程,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引导、支持农村人口向小城镇有序转移,促进广大农民传统生活方式和思想观念的逐步改变,从整体上提高人口素质,缩小工农差别和城乡差别,实现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稳定,全面提高广大农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

  二、围和对象
  (一)范围: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是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
  (二)对象: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对象是在上述范围内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及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均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已在上述小城镇办理的自理口粮户口、河北省地方城镇户口,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期间要统一登记为城镇常住户口。

  三、审批程序
  (一)申请报名
  1、居住在小城镇规划区的农民要求办理城镇户口的,可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到所在村委会报名,由村委会负责到当地公安派出所申办就地农转非手续;小城镇的中心村农民成建制农转非,由村委会负责统一到当地公安派出所申办就地农转非手续。公安派出所通过人口信息计算机管理系统打印出标明“户号、户主与户主关系,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的《小城镇常住户口审批名单》一式两份,报县(市)、区公安(分)局审批。
  2、常住户口在小城镇以外的人员要求办理城镇户口的,可持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户籍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用工单位证明;住房情况证明,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填写《小城镇常住户口审批表》一式两份,由派出所审查同意后上报县(市)、区公安(分)局审批。
  (二)依法审批
  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的审批工作,由县(市)、区公安(分)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要严格按照办理城镇常住户口的具体条件,统一行使审批权。在审批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群众自愿申报、居住地登记户口、人户一致等原则审核把关,并严格按照户口迁移程序办理落户手续。不再实行计划指标管理,不再办理粮油供应关系手续。根据本人意愿,可保留其承包土地经营权,也允许依法有偿转让。
  办理小城镇户口只收工本费,其它费用一律不得收取。办理小城镇户口要严格按条件审批,对弄虚作假,违法违纪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确保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市政府成立由郭广生、马玉文副市长任组长,李耀峰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公安、体改委、计委、建委、教委、财政、工商、土地、民政、劳动与社会保障等有关单位领导为成员的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公安局副局长郭新年担任。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切实负起责任,及时了解掌握改革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抓紧制定适合本地实际的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连同中、长期规划一并于2001年7月31日前上报市政府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要防止在发展小城镇过程中不切实际地“一哄而起”,盲目扩大规模的问题发生。
  (二)搞好宣传动员,促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开展。各县(市)、区要认真进行动员部署,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大力宣传实行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目的、意义、范围和对象,以取得广大群众的理解、支持和积极参与。要对从事此项工作的有关人员加强业务培训,使其熟练掌握有关政策规定及办理程序,以保证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农村经济组织要妥处理各种关系。要严格执行承包合同,防止进城农民的耕地撂荒和非法改变用途。对进城农民的宅基地,要适时置换,防止闲置浪费。
  (四)尊重群众意愿,保障合法权益。各地在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工作中,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本要搞“长官意志”,不要搞“一刀切”。对经批准在小城镇落户人员,在入学、参军、就业等方面与当地原有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不得对其实行歧视性政策。各县(市)、区、各部门均不得借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之机收取城镇增容费或其它类似费用。对违反规定的,将坚决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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