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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65-03-13 生效日期: 1965-03-13
发布部门: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湘国税函[1995]055号

根据财政部《关于中央企业在地方兴办企业所得税入级次有关问题的批复》(财预字(1995)50号)精神,结合近来各地反映的一些情况,现就企业所得税几个政策业务问题 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中央企业在地方兴办企业所得税入库级次问题
  财政部《关于中央企业在地方兴办企业所得税入库级次有关问题的批复》(财预字(1995)50号)明确规定:自1980年以来,国务院颁发的关于财政体制的文件都明确规定,中央企业所 得税为中央预算收入。中央企业在地方所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仍属中央企业,其产权和财务隶属关系并未改变,其所得税按现行财政体制属于中央预算收入。……过去,一些地方将中央部门在地方所办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所得税缴入地方财政,这属于未能正确理解、执行国务院有关财政体制文件规定的行为,应予纠正。今后,各地必须严格按(1994)财税字第347 号文 件的规定执行,将中央企业在地方所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所得税如数上缴中央国库。根 据以上规定,现再次重申:我省凡是中央企业(包括军队、武警)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不论 过去入库级次如何,从1994年1月1日起,税款一律由国家税务局征收,就地入中央金库。

  二、关于汇算清交工作中经税务机关查增的所得额是否可享受两档照顾税率的问题
  新的企业所得税制实行以后,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项目及标准与企业执行的财务制度已经适度分离。税务部门在对企业汇算清缴中按照税收规定查增的所得额既有合符财务制度的部分,也有不合符财务制度的部分,很难划分清楚。因此,对企业在汇算清缴工作中经税务机关查增的所得额可与企业的利润合并,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如属于可以享受两档照顾税率范围的,也可以享受。

  三、关于企业临时职工在计算计税工资时是否可作为人数计算的问题
  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逐步建立和深化,企业用工格局将作进一步调整,企业雇请临时职工的形式也将多种多样,情况较为复杂。为便于操作,在计算企业计税工资人数时,除正式职工 和合同制职工可计算在内外,临时职工一律不作计算计税工资人数,其支付的工资可在税前按实扣除。

  四、关于再次明确中央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权限问题
  省国税局《关于明确中央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权限的通知》(湘国税局函(1994)030号)下发后,部分地方理解不一,现再次明确:即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企业,年免税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由县(市、分)国家税务局审批;5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 的,报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审经;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100 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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