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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投资项目绿色通道审批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31 生效日期: 2003-07-31
发布部门: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改革行政审批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努力改善和优化投资发展环境,促进全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健康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昆明市投资项目“绿色通道”审批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适应建设现代新昆明发展战略目标的需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善投资环境,提高投资项目的行政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所有投资者提出申报并经“绿色通道”窗口审定的项目。


    第三条   市政府便民服务中心设立由市外资办、市经协办、市工商局、市规划局、市建设局组成的“绿色通道”审批受理窗口。“绿色通道”窗口代表市政府受理、督办市级行政权限内的所有审批事宜。各审批部门应使用全市统一的电子化行政审批政务处理系统进行受理登记和网上审批。


    第四条   申报进入“绿色通道”审批的投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总投资额250万美元或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项目。
  (二)对全市、全省产业带动性强、关联度高的项目。
  (三)国有企业改组、改造和国有资本退出项目。
  (四)世界500强企业及国外优势企业和知名品牌企业投资的项目;国内500强企业投资的项目。
  (五)省、市政府确定的重点投资项目。


    第五条   “绿色通道”窗口日常工作由市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办公室领导。工商登记注册、规划用地建设许可、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三个阶段的所有审批事项,分别由市工商局、市规划局、市建设局牵头负责完成。各审批事项完成后,由“绿色通道”窗口统一将有关证照发给投资者。
  市工商局、市规划局、市建设局根据本暂行办法牵头制定相应各阶段的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进入“绿色通道”项目的审批时限为:从收到申报者提交的合法、有效、齐全的材料之日起,企业登记注册阶段5个工作日内、规划用地建设许可阶段35个工作日内、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阶段20个工作日内,共计60个工作日内完成市级(市政府和市级各部门)审批权限内的所有审批事项。


    第七条   “绿色通道”窗口对申报项目是否进入“绿色通道”审批行使审查决定权。市计委、市经委、市外经贸局、市外资办、市经协办等部门可以提议有关项目进入“绿色通道”审批。


    第八条   经审查进入“绿色通道”审批的投资项目,“绿色通道”窗口应一次性向投资者告知所必须提交的申报文件和材料;投资者应按规定向“绿色通道”窗口提交真实、完整、有效、合格的申报文件及有关材料。“绿色通道”窗口应及时审查投资者的申报材料,对提交的文件和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投资者及时补齐。


    第九条   对投资者申报进入“绿色通道”的投资项目,“绿色通道”窗口认定其申报材料符合规定要求的,即向各有关部门窗口开具项目《受理督办通知书》,同时转送申报材料。各有关部门窗口从收到《受理督办通知书》及申报材料之日起,按规定承诺时限完成审批手续。


    第十条   “绿色通道”各阶段审批牵头负责单位应采取并列审批、联合会审等协调方式,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所有审批事项。有关审批部门应积极配合支持牵头负责单位工作。对审批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如有必需,由牵头部门提请召开部门间协调会或市政府协调会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对于需要由社会中介机构承办申报文件及有关材料的,各有关部门应公布3个以上具有承办资格的机构名录,供投资者自主选择。各有关部门不得指定承办机构。


    第十二条   凡超越昆明市市级审批权限的项目,由“绿色通道”窗口负责协调组织有关部门上报省级有关部门审批或登记备案。有条件的,可约请上级有关部门现场办公或召开协调会提出决策意见。


    第十三条   市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各职能部门窗口和少数因特殊情况未进便民中心的审批项目所涉及的部门,必须严格按承诺时限完成审批工作。在承诺时限内没有完成项目审批工作,且不给投资者答复审批情况的,由“绿色通道”窗口向办理部门发出《催办通知书》,督促完成审批工作。


    第十四条   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且手续完备的投资项目,“绿色通道”窗口和有关部门拖着不办、顶着不办的,投资者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经查证属实的,由市监察局设在便民服务中心的投诉窗口依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云南省公务员八条禁令》、《昆明市国家公务员廉政勤政行为规范(试行)》有关规定,提请相关部门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关联法规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昆明市人民政府外商投资办公室、昆明市人民政府经济协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1.昆明市投资项目“绿色通道”企业设立阶段审批流程图(略)
2.昆明市投资项目“绿色通道”企业设立阶段审批内容及时限(略)
3.昆明市投资项目“绿色通道”规划用地建设许可阶段审批流程图(略)
4.昆明市投资项目“绿色通道”规划用地建设许可阶段审批内容及时限(略)
5.昆明市投资项目“绿色通道”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阶段审批流程图(略)
6.昆明市投资项目“绿色通道”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阶段审批内容及时限(略)

昆明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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