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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通鲜活农产品运销绿色通道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1-13 生效日期: 2004-11-13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宁政办发[2004]22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有关部门:
  为确保我区鲜活农产品流通顺畅,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区建立区内鲜活农产品运销“绿色通道”。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运销区内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减半收取通行费。从2004年11月1日起,自治区交通厅在全区公路收费站点开设专用车道(条件不具备的在显著位置设置统一的通行标志),凡整装车运输区内鲜活农产品的货车,通过我区范围内除高速公路外的所有一、二级公路、桥梁、隧道收费站一律减半收取通行费。鲜活农产品包括区内生产的时鲜瓜果、新鲜蔬菜、活畜活禽、水产品、生鲜蛋和鲜奶等。运输鲜活农产品达到核定载重量80%的为整装车,并由起运地第一个收费站负责对车辆装载的货物进行核验并放行。

  二、提供优先通行等交通便利,进一步规范管理服务。各级交通、公安、城管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农产品运销。在路面值勤执法中,对运输农产品的车辆不得随意拦车检查,对有超载行为的,要教育后尽快放行,不得滞留、卸载、劝返和罚款。公安交管部门在路检路查中,对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应依法给予通行便利,一般不准拦车检查。除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外,一般不扣车、不扣证,不做处罚,进行批评教育后放行。对有超载行为的,行驶途中不予卸载,只对驾驶人员提出警告并将其违法行为通报车辆所在地农业、公安部门,由车辆所在地农业、公安部门从源头上加强对此类车辆的管理。发生交通事故的,尽可能不扣车、不扣证,迅速处理,尽快放行;车辆损坏的,主动协助车主联系卸货转运。通过路桥收费点或遇交通疏导时,享受优先通过权或进入快捷通道。对贩运水产品、生猪等鲜活农副产品运输车辆,要按照公路运输有关要求,积极帮助规范和改进,增加输氧保温、制冷等设备,有效提高鲜活农产品的保鲜率、成活率。市区内通往农产品批发市场的道路要划定便捷通道。自治区境内各批发市场要改善交通条件,改进交易设施,加强市场管理,维护市场秩序,方便交易,快捷运转,吸引外省区农民经纪人来我区贩运农产品,并提供各项服务和食宿方便。
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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