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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区主要街路禁止经营汽车配件及汽车修理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8-28 生效日期: 1996-09-01
发布部门: 长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管理,加快建设国际性城市的步伐,创造清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长春市城市规划条例》、《长春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违反<长春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市区主要街路禁止经营汽车配件及从事汽车修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市市区内进行汽车配件经营和从事汽车修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通告。
  二、本通告所称汽车配件包括:经营汽车配件和汽车装饰件、摩托车配件、农机配件、工程机械配件、专用油料等;所称汽车修理是指在街路两侧的住宅改变使用用途和挤占人行步道从事汽车修理业务的经营行为。
  三、对市区主要街路经营汽车配件和从事汽车修理进行分期清理和整顿。第一期从1996年9月1日起至1996年10月31日止。
  四、第一期清理整顿的范围是:人民大街、西安大路(西安桥至人民广场)、长春大街、解放大路两侧经营汽车配件和从事汽车修理的门点,其它街路的临时违章建筑同步清理。
  五、凡在上述区域内经营汽车配件和从事汽车修理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按照本通告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迁到允许经营汽车配件和汽车修理的场所进行经营。
  六、清理整顿工作分为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1996年9月15日止,为宣传动员阶段;9月16日至10月31日止,为清理整顿阶段。
  七、对拒不执行本通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对妨碍清理整顿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九、本通告由长春市规划局会同城建、工商、交通、公安等部门组织实施。
  十、本通告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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