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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营业性录像放映和加强录像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5-08-26 生效日期: 1985-08-26
发布部门: 国务院中共中央
发布文号:

目前,营业性录像放映活动遍及各地乡,放映单位已有三万多个,放映的节目约有两千余种.格调不高、内容不健康的武打、侦探或"生活"片大肆传播.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有些单位和个人见利忘义,为了赚钱不择手段,违法放映淫秽录像,对广大群众,尤其是青少年的身心建康造成极大危害.党中央、国务院指出,录像设备是进行文化宣传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的重要工具和手段,各级党委和政府部门必须将其牢牢掌握在自已手中,以优秀的、健康的、群众喜闻乐见的节目向广大人民进行爱国主义、共产主义教育,传播科学技术知识,丰富群众的精神生活,占领群众业余文化阵地,抵制资本主义、封建主义腐朽思想的侵蚀.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在全国范围内,明令禁止私人从事营业性的录像放映.私人拥有的录像机,只能作为家庭电器使用,不得卖票,招揽观众,从事营业性录像放映.各地接到本通知后,应抓紧进行研究部署,加以落实.私人营业性录像放映点一律限期停止营业,原发给私人的录像放映执照一律撤销,由发放单位收回.私人的录像机可留作家用,也可自行处理,或由国营单位合理折价收购.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广播电视、文化、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对于停业的私人录像放映点和录像放映人员,要做好思想教育和善后工作.

  二、党政机关、部队、学校和非文化、广播电视部门等企事业单位可把录像放映作为内部进行教育的手段,但同样不得卖票、进行营业性的录像放映.由国家主办的城乡文化馆、俱乐部等宣传文化单位,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作为文化宣传活动,在当地播放录像.但只能向观众收取最低限度的成本费,严禁以此牟利.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务院《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国发[1985]57号),严禁走私、进口、录制和放映反动、淫秽、恐怖凶杀和散布封建迷信思想的录像带.对于播放反动、淫秽录像者要坚决打击,依法从严惩处,并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凡属未经审查批准的录像带,一律不得放映.录像放映单位不得擅自抢播电影院、电视台未播映的节目.

  四、必须加速发展我国的录像带的制作、出版和发行事业.广播电视部、文化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采取有力措施,制订计划,尽快生产和发行一批包括中外优秀电影、电视剧、各类文艺节目以及教育、体育、科普、卫生、旅游等内容健康、丰富多彩、引人入胜的录像带.今年下半年要有二百小时以上的节目供应市场,并在一切有条件的城市和地方逐步设立录像带的出租点,向群众廉价供应内容健康的录像带.

  五、进口外国及港、台录像带(包括由电影片改制的录像带)的权力,收归中央广播电视部、文化部审查批准.文化部批准进口的,抄广播电视部备案;广播电视部批准进口的,抄文化部备案.其他任何地方、单位无权批准进口录像带.收到此文后,仍然明知故犯者一定要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党籍、撤职查办.海关发现未经上述两部批准而进口的录像带要予以没收(在此文下达前已订合同进口的,要区别情况妥善处埋).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建立由一位副省长(副主席、副市长)牵头,党委宣传部协助,文化、广播电视、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海关等有关部门参加的社会文化管理委员会,对录像放映及其他社会文化活动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综合管理.市、县也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委员会.省级社会文化管理委员会,要立即对本地放映的录像节目进行登记审查,分批开列禁映片目,严格贯彻执行,并将禁演片目上报公安部、广播电视部、文化部.省级社会文化管理委员会要按照本地实际情况,确定由文化厅(局)或广播厅(局)切实负责录像放映的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工作.

  七、过去的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一律按本通知精神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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