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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畜力车交通管理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8-14 生效日期: 1996-08-20
发布部门: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国省营、市属企事业单位,驻长部队:
  为加快我市现代化国际性城市建设,努力创造良好的交通和市容环境,加强对市区内畜力车的交通管理,根据《长春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违反长春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规定,特作如下通告: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下列区域内自养畜力车:东环城路一东荣大路一铁北四路一台北大街一青岗路一青年路一西安大路一和平大街一创业大街一奔驰路一西开运街一南湖大路一前进大街一卫星路一人民大街一盘石路一南岭大街一自由大路一东环城路以内区域。凡在上述区域自养的畜力车,要在八月三十一日前自行处理完毕(菜农自养用于生产的除外),逾期不处理的,由所在区的街道办事处负责清查,没收其牲畜和车辆,变卖处理后上缴同级财政。

  二、本通告第一项规定的区域内严禁畜力车通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畜力车从事运输。违反者,由公安交通部门和城管部门予以没收车辆和物品,上缴财政。

  三、运送蔬菜的蓄力车,禁止在人民大街、新发路、北安路、重庆路、西安大路、解放大路通行。其他街路,在晚七时后、早七时前通行。早七时后尚未出城的畜力车,由公安交警部门和城管部门就地扣车,待晚七时后方可出城(冬储菜供应期间除外)。
  对现有到市区运送蔬菜的蓄力车,各区、乡(镇)要作出具体安排,从现在起每年减少三分之一,改为机动车运送,到一九九九年全部改为机动车运送。

  四、各城区人民政府要与乡(镇)、街道办事处建立包保责任制,做好宣传工作,加强对畜力车主的教育和管理。要派人负责对辖区内畜力车入城口的看管。

  五、对违反本通告,拒不接受处罚,阻挠、干扰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者,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六、本通告由各区人民政府和市公安局、城建局组织实施。

  七、本通告自八月二十日起施行。
                            
一九九六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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