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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的通告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6-05-30 生效日期: 1996-05-30
发布部门: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保持我市耕地面积的基本稳定,市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通告的规定。

  二、根据《长春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我市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范围已经依法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并有权对侵占、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三、严禁非法占用、破坏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闲置、荒芜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

  五、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实行许可证制度。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长春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的审批程 序,到市土地局办理《基本农田占用许可证》和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土地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七、本通告由市土地局负责组织实施。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六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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