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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举办周年庆典活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2-03 生效日期: 2003-12-03
发布部门: 宁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宁政办发[2003]22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区各市、县(区)、各部门都能够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严格控制举办周年庆典活动,集中精力谋大事、谋发展,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得到了全面发展。但也有个别地区和部门以繁荣经济、促进发展、扩大知名度为名,举办周年庆典活动,浪费了人力、物力、财力,在社会上和广大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为了严格控制举办周年庆典活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举办城市周年庆典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3]91号)和自治区领导同志指示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市、县(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国务院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严格控制各种庆典和纪念活动的规定,坚持和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坚决杜绝铺张浪费、劳民伤财的庆典活动。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记“两个务必”,切实转变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坚决克服形式主义,集中精力和财力,扎扎实实做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各项工作。

  二、要继续严格控制举办周年庆典活动。今后,各市、县(区)、各部门一律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周年庆典活动。学校、科研院所确需举办的庆典活动,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规模和开支,不得借庆典纪念名义向单位和个人集资或摊派,不得印发纪念性画册。

  三、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举办周年庆典活动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同时,要发挥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对违反规定或借庆典活动大搞铺张浪费的,要予以曝光。

  四、各市、县(区)、各部门接到此通知后,要立即对本地区、本部门举办庆典活动的情况进行一次清理检查,凡不符合规定的,一律停办。
二○○三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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