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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加强学校内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4-27 生效日期: 2004-04-27
发布部门: 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教育厅
发布文号: 苏卫疾控[2004]18号

各市卫生局、教育局:
  春夏季节是传染病的高发季节,比较常见的传染病有麻疹、流脑、腮腺炎、风疹、水痘等呼吸道传染病和甲肝、伤寒、痢疾等肠道传染病以及乙脑等,且易在学校和托幼机构发生流行。今年以来,我省各地中小学校已报告发生腮腺炎、麻疹、风疹和水痘等暴发疫情26起,有709名学生发病,严重影响了当地儿童青少年的身心健康。3月下旬至4月中旬,扬州市宝应县鲁垛镇初级中学发生一起腮腺炎暴发疫情,由于该校及当地乡镇卫生院未能及时发现和报告,贻误了疫情控制时机,导致95名初中学生感染发病,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影响。
  为了进一步加强春夏季节的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工作,有效控制学校内传染病的暴发流行,保护人民群众特别是广大青少年学生的身心健康,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必须高度重视学校内传染病的预防与控制工作,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加强对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负起责任,以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认真进行研究部署,努力把各项防治措施落到实处,采取多种方式和手段,加强检查督促,及时发现工作中的问题和薄弱环节,督促整改,提高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的成效。

  二、严格疫情报告制度
  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发现传染病疫情后,城镇于12小时内、农村于24小时内须向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发现暴发疫情要在12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要在24小时内进行疫情调查处理,核实疫情后将疫情调查情况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各学校、托幼机构和教职员工发现传染病疫情,特别是学生群体性发病等情况,也应当立即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针对近期学校内传染病暴发疫情时有发生的特点,各地要加强对学校和托幼机构的传染病疫情监测,增强学校和教职员工的疫情报告意识,防止瞒报、漏报、缓报。

  三、加强疫情监测与诊断
  各学校和托幼机构要加强每日晨检工作,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和早处理。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定期对医疗机构进行传染病疫情的主动搜索,及时掌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传染病疫情报告情况,降低漏报率;要及时开展传染病个案的流行病学调查,并采集相关标本,及时进行实验室检测与鉴别诊断。

  四、切实采取疫情控制措施
  各学校和托幼机构除做好传染病疫情报告以外,要按照医疗卫生机构的要求,对患病学生采取暂停上学,接受隔离治疗等措施,将疫情控制在萌芽状态;如发生暴发疫情或新病例持续不断等情况,要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疫情控制措施,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在一定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停止人群密集的活动、停课等措施,严防疫情扩散。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学校发生传染病疫情的报告后,应立即会同卫生监督机构,迅速赶赴现场,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进行调查与处理,提出并落实具体的疫情控制措施,对患者家庭和学校进行必要的消毒处理,对疑似病人和密切接触者实施必要的医学观察。各学校和托幼机构要积极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认真落实疫情控制措施。要依法查处在传染病预防与控制中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对造成疫情扩散、蔓延的,要实行责任追究制。

  五、落实免疫预防工作
  各地要按照《江苏省免疫预防指导意见》的要求,认真抓好相关传染病的免疫预防工作。除因发生暴发疫情,需要开展应急接种以外,要从严掌握在在校学生中开展群体性疫苗普种,要把工作重点放在学龄前儿童的免疫接种和在校学生的查漏补种,以提高相关疫苗的实际接种率和有效接种率,减少免疫空白和针对传染病暴发、流行的隐患。

  六、大力开展健康教育活动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利用报刊、广播、专栏及墙报等形式,宣传相关传染病的危害和预防知识,使广大群众了解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和预防方法,提高人们的卫生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各学校、托幼机构要加强对儿童青少年的健康教育,做好有课时、有教师、有教材、有教案、有考核,进一步强化对学生良好卫生习惯的培养,促进儿童青少年的健康成长。
江苏省卫生厅
江苏省教育厅
二○○四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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