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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5-15 生效日期: 2006-05-15
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杭财行[2006]373号

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推进依法理财、依法行政和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加强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收支行为,是保障财政改革各项政策贯彻落实的重要措施。
  近几年来,少数行政事业单位由于财经法制观念不强、财务管理不力、内控制度不健全和预算执行不严等,挤占挪用财政专项资金、坐收坐支预算外资金、擅自违规采购、违规开设银行帐户、设置帐外帐、“小金库”等违法违纪现象时有发生,特别是少数基层单位内控制度薄弱,存在严重违法违纪问题和经济犯罪隐患。因此,加强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从根本上防范和遏制违法违规问题的发生,是推进廉政建设和依法行政,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迫切需要。
  二、建立健全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各单位要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单位的特点和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应做到科学、合理、规范、有序,便于操作并不断完善。
  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内部财务管理体系、财会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内部牵制稽核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等。
  1.内部财务管理体系主要包括:单位负责人、总会计师对财务工作的领导职责;财务部门及财务机构负责人、财务主管人员的职责、权限;财务部门与业务部门、职能部门配合协调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财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单位分管财务的领导负责行使日常财务开支审批权。单位财务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财务机构负责人、财务主管人员要严格按照《会计法》的规定,认真履行财务会计职责。
  2.财会人员岗位责任制度主要包括:财会人员的工作岗位设置及其职责;财会工作岗位考核、轮换办法。
  3.内部牵制稽核制度主要包括:内部牵制制度的原则及组织分工;稽核工作的组织形式和具体分工;稽核工作的职责、权限;审核凭证和复核账簿、报表的方法。
  财务机构负责人、财务主管人员负责单位的预算编制、审核和调整以及决算的审查工作,负责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的审核以及对收入、支出、债权、债务和资产的稽核。
  4.财务收支审批制度主要包括:财务收支审批人员、审批权限和审批人的责任;财务收支审批程序。
  5.资产管理制度主要包括:资产的购置、产权的登记、盘点、保管、增减变动和维修、清查等工作。
  各单位制订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于今年6月底前报送市财政局相关业务处室。
  三、严肃财经纪律
  1.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认真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或取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款和罚没收入、彩票公益金和发行费、国有资产经营收益、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等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必须严格按规定全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纳入综合财政预算管理;单位的其他收入必须全部纳入财政专户储存,不得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
  2.严禁擅自开设单位银行帐户。单位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存款帐户,特殊情况必须增设的,要按照规定程序报经市财政局批准后,报人民银行批准或备案,并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开设、管理和使用。不得将按规定收取的预算内、预算外资金和财政拨款转为定期存款。
  3.进一步加强单位资产管理。按照《会计法》、《行政单位会计规则》和《事业单位会计规则》等规定,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明晰产权关系,保障资产安全和完整。建立并完善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的登记管理制度,所有资产必须及时、准确地纳入单位法定的账户,建立实物台账或实物卡进行核算管理。对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资产的,应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报批手续,收入纳入本单位预算管理。基本建设工程完成后,应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已交付使用的基本建设工程,应在当年年底前办结决算。对资产处置、出租等形成的收益,要缴入财政专户或国库,纳入综合财政预算管理。要及时清理暂付款等往来资金,原则上不得跨越会计年度,确实难以清理的,在向市财政局报送年度决算时作出书面说明。
  4.建立健全对所属事业(企业)单位经济责任考核制度。对实行经济责任考核的事业(企业)单位,应按照杭州市《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杭州市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杭州市国有资产营运机构经营者薪酬考核的若干意见》等规定程序进行申报核准,并进行资产保值增值和经营业绩考核。考核工作由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纪检等部门负责,经考核合格后按规定实施分配。
  5.严禁私设“小金库”。单位所有资金的收支活动必须纳入单位财务,并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会计记录。严禁将财政性资金或者其他公款以个人名义私存私放、设立帐外帐、“小金库”。
  6.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列入部门预算或专项资金预算,没有项目预算的,一律不准采购。除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外,对达到10万元(含)以上采购限额的分散采购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实施采购。要把公开招标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凡达到50万元(含)以上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应一律实行公开招标采购。如有特殊情况需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必须事先报经市财政局批准。
  7.严禁以改善单位职工福利等名义,擅自发放奖金、福利和津贴等。单位用于职工待遇方面的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执行。各项奖金、福利等支出必须有合理的资金渠道,并纳入部门预算。严禁以改善职工福利等名义用套取现金等办法用于发放奖金、福利和津贴等。
  违反上述规定的,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财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人员的责任。
  四、强化内部制约机制
  1.“一把手”不得直接分管财务工作。要规范单位财务审批程序和制度,单位“一把手”不得直接管钱管物,要确定班子其他成员分管单位财务工作。
  2.坚持集体领导下的“一支笔”审批制度。单位的财务必须实行统一管理,坚持班子集体领导下由分管领导“一支笔”审批的制度,重大财务事项必须集体讨论决策后,由分管财务的领导审批。单位财务不得按业务分工由分管领导分线或分口管理。
  3.会计、出纳必须分设。会计岗位职责必须明确,会计、出纳不能由一人兼任,印章和支票等必须分别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4.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和财务监督员要加强对单位“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5.加强对所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和监督检查。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对下属预算单位财务工作指导、管理和监督的职责,在督促单位规范财会资料档案管理的同时,每年对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应进行一次检查。
  6.认真执行定期报告制度。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单位的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财务活动和各项收支情况进行归纳、分析、总结,形成财务报告,定期报送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
  五、加强财会队伍建设
  1.加强对财务工作的领导。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有关财政、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强化法制观念,不断提高执行财政、财务制度的自觉性,增强财务管理和依法理财的能力。要加强对单位财务工作的领导,定期听取本单位预算执行和财务管理情况汇报,支持并要求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按规章制度办事。会计人员的岗位要保持相对稳定,原则上不得兼任其他工作,以保证其主要精力从事财务会计和管理工作。
  2.加强财会人员和内部审计人员的素质教育。要加强财会人员和内部审计人员的继续教育,不断提高财会人员和内部审计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要有计划地吸收一些年轻的、具有会计或审计专业学历、懂业务的人员充实财会和内审岗位,不断加强财会和内审力量。
  3.严格持证上岗制度。合理设置财务工作岗位,财务从业人员必须持会计证上岗。对无证上岗的人员,要限期取得上岗证,对无法取得上岗资格的要及时予以撤换。
  4.加强对财会人员的考核。建立健全财会人员考核制度,定期进行考核,对财务管理工作做得好的,要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不合格,不能胜任会计岗位的要及时进行调整。

二○○六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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