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特殊教育2006-2010年发展规划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2-27 生效日期: 2006-02-27
发布部门: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特殊教育2006-2010年发展规划》已经2005年12月1日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成都市特殊教育2006-2010年发展规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残疾人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促进我市特殊教育的健康、快速发展,特制定成都市特殊教育2006?D2010年发展规划。
  一、“十五”期间特殊教育发展回顾
  “十五”以来,我市特殊教育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关爱扶助残疾儿童,全面实施“两免一补”等扶残助学政策,不断满足残疾儿童多元的特殊教育需求,各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为我市特殊教育事业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一)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不断提高。2005年,全市特殊教育学校(中心)共有在校学生1062人,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学生4423人(其中盲生383人、聋生287人、智障2786人、其他残疾967人)。视力、听力和智力残疾三类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率达96.7%。
  (二)特殊教育发展格局初步形成。全市已建特殊教育学校(中心)18所,普通学校附设特殊教育班47个,随班就读班(点)2449个,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普通学校附设特殊教育班和随班就读为主体”、“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格局已初步形成。特殊教育学校(中心)的骨干辐射作用和随班就读的主体功能得到较好发挥。2003年,新津县被列为国家级和省级特殊教育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实验县,在探索和实践中取得了较大成功。2004年3月,“成都市特殊教育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正式挂牌(成都市特殊教育学校举办),迈出了我市残疾学生完成义务教育后继续接受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第一步。
  (三)特殊教育政策保障逐步完善。2003年9月,市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特殊教育工作的意见》(成府发(2003)57号),确定了全市特殊教育改革发展的方向,明确了总体发展目标,提出了具体的发展要求。根据省、市特殊教育有关文件精神,各区(市)县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有关工作意见,保证了特殊教育步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四)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助学制度逐步健全。五年来,对家庭困难的残疾学生实施“帮困助学”达26315人次,助学金额达1647万元。通过“两免一补”政策的实施以及“成都市残疾人自强助学金”和“帮困助学金”的发放,切实减轻了残疾儿童少年家庭子女入学的经济负担。
  (五)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一是职责主体不明。市、区(市)县两级政府之间、政府部门之间、部门与社会组织之间工作职责和工作职能不清,没有建立起统一有效的组织协调工作机制,缺乏依法规范的行政支撑和整体合力。二是投入不足。现有特殊教育学校(中心)校园空间狭小、规划班数不足、功能教室缺乏、基础设施不全,设备、教具和学具数量较少、质量较差,信息化建设发展不平衡,学校(中心)的办学条件与普通中小学相比有一定的差距。三是特殊教育办学体系尚待完善。学前教育、高中阶段教育(重点是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体系还未搭建。

  二、今后五年特殊教育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认真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加快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坚持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着重发展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积极推动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的协调发展,进一步扩大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坚持依法投入,完善特殊教育经费投入保障机制和监督机制;坚持积极扶持、规范管理,鼓励发展民办特殊教育。
  (二)总体目标。构建完善的残疾学生学前教育、义务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体系,不断满足残疾儿童少年的多元化特殊教育需求,保障其接受公平教育和优质教育的权利。
  (三)具体目标。2006年,人口在50万人以上的区(市)县必须设有特教学校1所,人口在30万人?D50万人的,必须设特教中心1所;各区(市)县政府要建立和完善特殊教育经费投入保障体系;锦江区、都江堰市、邛崃市、金堂县、新津县建立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支持保障体系。2007年,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高新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郫县、双流县建立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支持保障体系。2008年,其余区(市)县建立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支持保障体系。2008年年底以前,从事特殊教育的小学、初中教师(男55周岁、女50周岁以下)必须分别达到大专和本科以上学历。今后5年各区(市)县三类残疾儿童义务教育入学率必须达到95%以上,对其他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情况要摸清情况、统计准确,没有遗漏。

  三、主要工作任务和措施
  (一)建立特殊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健全工作机制。在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下,增设市特殊教育工作联席会议,由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劳动保障局、市残联等部门组成。市特殊教育工作联席会议负责及时研究解决特殊教育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制定全市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政策与规划;完善市、区(市)县两级特殊教育工作管理机制、实施机制、督导机制和评估机制;统筹协调全市特殊教育工作。各区(市)县也要建立特殊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二)理顺特殊教育工作关系,明确工作职责。特殊教育工作联席会议负责区域内特殊教育工作,按照加强业务指导、协调各方力量、交流经验情况、研究发展措施、督促政策落实的要求,由各成员单位负责督促、检查、指导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有关特殊教育工作政策措施的落实。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民政、卫生、劳动、财政和残联等部门紧密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特殊教育工作。
  1.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特殊教育的方针政策;做好特殊教育发展规划和布局调整;对特殊教育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负责特教师资培训;组织学校实施特殊教育和随班就读工作。
  2.卫生部门负责残疾儿童少年的残疾分类和检查诊断证明,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做好特殊教育招生的筛查鉴定工作;对在校残疾儿童少年进行定期复查和医疗康复指导;对教育康复效果进行评估鉴定;承担向社会宣传、普及康复医学知识的工作。
  3.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康复;依托社区服务机构,配合基层残联组织,对残疾儿童家庭进行教育咨询和指导。
  4.劳动部门负责协助残联,组织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对残疾人就业种类和用工准入资格进行指导和规定,帮助做好残疾人职业资格鉴定工作。
  5.财政部门负责对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经费进行统筹协调,制定特殊教育发展、特教师资待遇等经费政策,承担特殊教育事业经费保障的责任。
  6.残联负责对残疾儿童少年的数量、类别、等级、分布等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和数据统计,登记造册;承担组织开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康复和残疾人非学历职业技能培训的责任。
  (三)科学布局规划,完善运行机制。遵循轻度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中、重度残疾儿童少年在特殊教育学校(中心)或在普通学校附设的特教班相对集中的原则,科学合理规划城区特殊教育学校布局。
  1.市教育局在市特殊教育学校内整合教育资源,在已办聋教、盲教规模的基础上,增设培智教育,确保2006年秋季正式招生,把市特殊教育学校办成一所集聋教、盲教和培智教育为一体的综合性特殊教育学校。
  2.市教育局按规划完善残疾儿童少年学历教育体系,在巩固完善义务教育体系的基础上,向高级中学以上教育延伸,逐步形成以特殊教育学校和职业高中、地方高校联合办学为主体,以普通高中和地方高校招收符合招生政策的残疾学生随班就读为补充的残疾学生高中以上教育发展格局。为残疾人自学成才开辟通道,在函授、广播电视、自学考试和现代远程教育等方面为他们的学习创造条件。在2006年完成市特殊教育学校和市属职业高中联合开设符合残疾人特点的职业特教班;在成都大学和成都职业技术学院建立“残疾人高等教育中心”和“残疾人高等职业教育中心”,开设高等特殊教育专业,满足残疾人的多元教育需求。
  3.市残联负责建立和完善以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和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非学历教育和培训体系。成立“成都市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康复中心”,承担0-6周岁残疾儿童的学前教育康复工作。负责全市残疾儿童学前教育的规划、指导、管理、评估和督查,负责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后的义务教育入学衔接。以市残疾人职业培训中心为载体,开展残疾人非学历职业技能培训,为残疾人获取职业资格证书和就业提供帮助和服务。

  四、坚持以地方政府投入为主的原则,建立特殊教育经费投入保障机制和监督机制
  为确保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市、区(市)县两级政府要按照保工资、保安全、保运转、促发展的“三保一促”方针,建立特殊教育经费投入保障机制和监督机制。特殊教育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实行人员综合定额管理,不足部分由财政在教育部门预算中予以安排,确保特教教师待遇落实和特教事业发展需要。
  (一)建立特殊教育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在市级教育部门预算中每年安排1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特殊教育事业发展,主要用于特殊教育学校改善办学条件和师资培训等。
  (二)各区(市)县政府要对区域内特殊教育学校(中心),设立专项特殊教育经费,用于特殊教育事业发展。
   (三)特殊教育的学前教育、残疾人非学历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培训由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经费。
  (四)建立完善特殊教育帮困助学体系。将残疾人特殊教育帮困助学统一纳入教育行政部门的帮困助学工程中统筹安排。
  (五)从2006年起,对特殊教育学校(中心)、普通学校附设特教班的教职工,按基本工资的30%的标准计发特殊教育岗位补贴。
  (六)对开展随班就读工作的普通中小学校,实施专项补贴。以随班就读的三类残疾学生人数为依据,按每生每年不低于500元的标准发放补助,经费由学校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在预算中安排,主要用于直接参与残疾学生随班就读教育工作的一线教职工特教专业培训。

  五、积极扶持,规范管理,促进民办特殊教育健康发展
  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举办特殊教育学校。对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的民办特殊教育学校,按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由主管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和提供服务。充分利用公办特殊教育学校(中心)的师资、设备、办学经验等资源,加大对民办特殊教育学校的服务、支持和扶持力度,帮助民办特殊教育学校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教育质量。引导和鼓励民办特殊教育机构开展学前和初等、中等职业教育。对民办残疾人非学历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由主管审批的部门加大指导、服务和评估力度。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3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