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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苏州市设立苏州之友荣誉奖的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4-21 生效日期: 2004-05-01
发布部门: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苏府[2004]6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第 25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关于设立“苏州之友”荣誉奖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关于设立“苏州之友荣誉奖”的规定
  第一条 为表彰在本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中作出贡献的外国专家、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充分调动他们关心、支持苏州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积极性,促进苏州与各国及境外友好城市在经济、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荣获“苏州之友荣誉奖”者,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为我市开展对外友好交往、建立交流合作和友好城市关系作出较大贡献的;
  (二)对我市重大工程的规划、建设、投产、运行管理等作出较大贡献的;
  (三)向我市传授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为我市解决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关键问题,或填补某项空白,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为我市经济建设或科学技术发展提出重要建议或给予积极帮助,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五)为我市培养人才,在科研、教育、文化、卫生对外宣传工作中作出较大贡献的;
  (六)为我市开拓国内外市场,促进经贸活动或引进资金、设备、技术、人才作出较大贡献的;
  (七)向我市捐赠有重要价值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资助社会公益和慈善事业,且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的。

  第三条 “苏州之友荣誉奖”的评审程序为:由推荐单位或部门填写《“苏州之友荣誉奖”申请表》报苏州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下简称市外办),由市外办公会同市涉侨、涉台管理部门评审后,报市政府批准。荣获“苏州之友荣誉奖”的,由市外办将结果通知推荐单位。

  第四条 “苏州之友荣誉奖”一般每年评选一次。推荐单位或部门应当在每年6月15日前,将申报材料送市外办。特殊情况由市外办另行通知。

  第五条 “苏州之友荣誉奖”由市长签发,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副市长授予。

  第六条 授奖仪式采取集中和分散两种形式。一般情况下,“苏州之友荣誉奖”每年国庆节集中授奖一次。特殊情况,也可个别授奖。授奖工作由市外办会同市涉侨、涉台管理部门共同组织,各有关单位或部门给予配合。

  第七条 对获奖者的新闻报道,要实事求是,注重客观效果,并尊重获奖者本人的意愿。凡报道获奖者及其事迹,报道前要征得获奖者的中方推荐单位或部门的同意。

  第八条 对获奖者的表彰工作由市外办负责归口管理。《“苏州之友荣誉奖”申请表》、奖章和证书由市外办统一制作。

  第九条 推荐单位或部门要保持与获奖者的联系,关心其工作、生活情况,并通过获奖者开展对外友好合作、交流活动。推荐单位一旦了解获奖者有损害我国家利益的行为发生,并掌握确凿证据的,要及时将情况报送市外办,由市外办会同有关部门处理直至撤销奖励。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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