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苏府办[2004]36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现将《苏州市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研究贯彻。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苏州市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规则(试行)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政府系统政务督促检查(以下简称督查)工作 , 实现督查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 保证各级党政领导机关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执行 , 特制定本规则。
一、督查工作目的
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和各个时期的重点工作 , 通过督促、检查、协调、反馈等手段 , 及时了解情况 , 反映问题 , 协调关系 , 提出建议 , 维护政令畅通 , 确保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 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的各项决策、工作部署得到贯彻落实。
二、督查工作范围
下列事项 , 列入全市政府系统督查工作范围 :
(一)决策督查
1. 党中央、国务院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
2. 省委、省政府 , 市委、市政府重要工作部署以及重要会议、文件的贯彻落实 ;
3. 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
(二)专项督查
1. 上级领导和市委、市政府领导重要批示的贯彻落实 ;
2. 市政府专题会议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 ;
3. 人代会、人大常委会决定和决议落实情况,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 ;
4. 其它需要专门督查的事项。
三、督查工作原则
政务督查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督查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开展督查工作 , 做到令行禁止 , 维护党和政府的权威。
(二)实事求是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 , 深入调查研究 , 争取掌握第一手材料 , 客观、公正、全面、准确地了解、反馈和处理问题。防止以偏概全 , 杜绝弄虚作假 , 确保督查工作的质量。
(三)注重实效原则。要从有效解决问题入手 , 围绕市政府中心工作、市政府领导关注的重点问题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及时进行督查、反馈 , 并保证质量 , 努力使督查事项落到实处。要力戒形式主义 , 切实防止和克服做表面文章、敷衍塞责等不良现象。要讲究时效,按统一布置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任务,并做到急事急办 , 特事特办。
(四)分级负责原则。督查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市政府办公室根据督查事项及其涉及的范围,把各项督查工作任务及时分解下达给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实行逐级负责 , 分级办理,综合管理。对涉及几个地区、部门(单位)的督查事项,分别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的责任 , 通过分工协作 , 共同完成各项督查任务。
四、督查工作程序
(一)立项。对各类决策督查事项和专项督查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室根据领导要求列出督查事项,提出拟办意见,经领导审定后,通过召开会议或向有关单位发出《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督查通知》等形式分解下达给各有关地区、部门(单位)办理或直接由市政府办公室办理。
(二)办理。一般采用以下三种办理方式 :
1. 转办。对承办单位明确的督查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室直接转送给指定的承办单位办理。
2. 会办。对任务交叉或涉及几个地区、部门(单位)的督查事项 , 由市政府办公室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 , 由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共同办理。
3. 自办。对个别不宜交其他部门办理或领导明确要求由市政府办公室直接办理的事项 , 由市政府办公室直接办理。
对转办、会办的督查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室以函查、电话查询、指派专人进行督促检查和协调督查等多种方式及时督促承办单位按要求办结,做到重要事项 , 重点督查 ; 紧急事项 , 跟踪督查 ; 一般事项 , 定期督查。对涉及全局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社会反映比较热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必要时由市政府领导亲自督查。
(三)反馈。督查工作要做到事事有着落 , 件件有交待。每一项督查事项办结后 , 市政府办公室应及时汇总并以《督查专报》形式报市政府领导同志阅示 , 必要时以编发《督查信息》形式下发。
(四)归档。督查事项办结后,督查人员按文书处理要求,将有关材料整理立卷,定期做好汇总统计和归档工作。
五、督查工作要求
(一)增强督查意识。市政府办公室要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以及市领导的重要批示精神,及时提出开展督促检查的建议,提供需要督查的内容、重点和方式。各地区、各部门(单位)在接到市政府办公室交办的督查事项后,应立即报告本地区、本部门(单位)主要领导,及时研究办理方法,明确责任处(科)室及承办人员,严格按照督查工作程序认真办理。
(二)明确办理时限。承办单位(或承办人)接到督查事项后,要严格按照领导批示或市政府办公室《督查通知》中明确的时间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凡是领导批办交办事项,是急件的,一般应在 1 - 3 天内反馈办理情况;非急件的,一般应在 10 - 15 日内办结;难度较大的,一般应在 30 天内办结;领导有具体要求的,按照领导要求办理。承办单位因特殊情况在规定时限内不能办结的,急件要在 1 天内向市政府办公室说明原因,普通件应在到期前 3 天说明原因,并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办公室说明理由和办理的进展情况,经市政府办公室征得市政府领导同意后方可缓办。
(三)提高督办质量。承办单位必须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 , 按照“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的要求 , 认真办理督查事项。承办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督查事项后,应及时以文件形式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办理结果,对领导批示件的办理结果一般不直接报送领导同志个人。办理情况报告要求过程完整,实事求是,文字简练,格式规范,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发。对不符合要求的办理事项,退回原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坚决克服推诿扯皮、敷衍塞责、报喜不报忧的现象。
六、督查工作组织和领导
(一)市政府办公室是市政府督查工作的主管部门 , 负责对全市政府系统政务督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检查。
(二)各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的主要领导是本地区、本部门(单位)督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单位)都要明确一位领导分管督查工作,并明确相应的工作机构,配备政治强、业务通、思想好、作风硬的人员具体负责督查工作。
(三)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单位)要为督查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 明确督查部门必要的组织协调职能 , 赋予督查人员一定的权限,安排督查人员列席一些重要会议 , 阅读有关文件 , 参与有关活动。要加快运用现代办公手段,逐步建立全市政府系统督促检查网络管理系统。
(四)重视和加强督查队伍建设 , 积极开展业务培训和勤政廉政教育 , 定期总结交流经验 , 不断提高全市政务督查工作的整体水平。建立健全督查工作责任制度、工作研究制度、考核制度、奖惩制度等,对督查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 应予表彰和奖励 ; 对工作敷衍推诿、不负责任、不按要求办理的 , 应给予通报批评 ; 对因工作不力 , 或失职、渎职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 应予批评教育直至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罚。
本《规则(试行)》适用于各市、区和市政府所属各部门(单位)的督促检查工作。各市、区和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可参照本规则,制定符合本单位工作实际的具体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