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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专项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3-30 生效日期: 2004-03-30
发布部门: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苏府办〔2004〕3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苏州市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专项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三月三十日

苏州市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专项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我市重点项目前期工作,规范前期工作专项经费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前期工作专项经费原则上用于列入市重点前期项目、重点新开工项目年度计划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项目。


    第三条   市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专项经费由市政府每年安排一定金额的资金建立,由市财政局实行统一管理,专户存储。该经费专项用于项目进入初步设计阶段之前、项目法人尚未组建时开展前期工作所涉及的有关支出,主要包括项目调查研究、方案规划、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文件编制与评审等相关费用。


    第四条   市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专项经费的使用由市计委依据苏州市重点项目年度计划,按轻重缓急程度编制年度使用计划,会商市财政局后,报市政府审定。


    第五条   前期工作专项经费年度使用计划包括项目年度工作目标、前期工作责任单位、资金用途与安排金额。在下达年度使用计划的同时,前期工作责任单位与市政府签订专项经费使用责任书,保证项目前期工作质量与进度达到计划要求。


    第六条   市财政局根据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专项经费年度使用计划安排资金。专项经费的使用采取“报账制”,由列入专项经费使用计划的前期工作责任单位按工作进度提出用款申请,并提交有关合同等支付凭证,经市计委审核认可后,由市财政局将资金直接拨付给设计单位或服务单位。


    第七条   市财政局对专项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资金使用严格遵守财务制度,不得任意扩大开支范围。文件编制费、咨询费等费用标准参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 \[1999\]1283号)执行;对需进行招投标的项目前期设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执行。


    关联法规        

    第八条   专项经费做到当年安排、当年使用。对至当年第三季度末仍未使用并年内不再有专项经费使用需求的项目,由市计委会市财政局提出调整意见,经市政府审定后予以调整,用于其它符合条件的项目的前期工作支出,并在年底前将经费安排到位。


    第九条   市计委负责对使用专项经费的前期工作进行目标责任考核。对未达到年度进度目标的,要限期整改。整改期内,暂不安排该项目下一年度的前期工作专项经费。


    第十条   经考核后,对顺利实施的项目,发生的前期工作专项经费按实计入项目的建设成本;对不能顺利实施的项目,经市审计局核实后,由市财政局对已发生的专项经费予以核销。


    第十一条   对个别前期工作费用过大的项目,由市计委向市政府提出专项经费申请,同时纳入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4年1月1日之后本办法施行前的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施行。施行前的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施行。施行前的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施行。施行前的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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