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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止耕地弃耕抛荒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4-28 生效日期: 2006-04-28
发布部门: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甬政办发[2006]8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耕地保护,有效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和产出率,确保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根据《土地管理法》、《农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认识制止土地弃耕抛荒的重要性。土地是民生之本、发展之基,是非常有限的资源,切实保护耕地、有效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不仅是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也是确保农业和整个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因此各级、各部门必须站在全局的高度,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制止弃耕抛荒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千方百计减少季节性抛荒,杜绝全年性抛荒。
  二、要按照能调则调、调不了种粮的原则,引导农户在不破坏农田耕作层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结构调整。对无调整门路的农户,要加大引导力度,落实粮食种植。同时,大力鼓励并推进土地使用权流转,减少抛荒,促进规模经营。
  三、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土地弃耕抛荒。
  (一)对已征用及预征土地,1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或由用地单位委托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耕种;已征用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政府规定收取抛荒费,并由当地政府或有关单位组织落实土地耕种,防止抛荒;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政府有关部门应及时将收回土地落实耕种或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二)对农户和承包经营单位耕地全年性抛荒的,按《浙江省耕地抛荒处罚办法》规定收取抛荒费;连续抛荒2年以上的承包耕地,按《土地管理法》规定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将土地弃耕抛荒与用地审批挂钩。对制止土地弃耕抛荒工作不力,存在大面积抛荒,造成较大影响的县(市)、区,将在用地指标分配和用地审批上进行相应的制约。
  四、加大对制止土地弃耕抛荒工作的督查和考核。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制止弃耕抛荒工作责任。日常性的制止耕地抛荒工作由各级农业部门负责,征而未用及预征土地的制止抛荒工作由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各级政府及农业、国土资源部门要不定期地组织开展督促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复耕。各级农业、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和市民的举报与监督。对土地抛荒的典型案例要进行通报或新闻曝光。加大考核,将制止土地抛荒工作列入各级政府和农业、国土资源部门的目标考核,并作为考核粮食工作的重要内容。

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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