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台州学院试行学分制收费管理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4-24 生效日期: 2006-04-24
发布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教育厅
发布文号: 浙价费[2006]116号
台州学院:
  你院《关于实行学分制收费的请示》(台学院(2005)41号)悉。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价费(2005)283号)精神,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院在全日制普通本科生中试行学分制收费管理。
  二、收费标准。学分制收费分为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其中:普通艺术类专业学费最高标准每生每学年为4000元,表演、音乐、摄影类专业学费最高标准每生每学年为6000元;师范类其他专业学费最高标准每生每学年为600元,非师范类其他专业学费最高标准每生每学年为960元。学分学费最高标准为每生每学分75元。以上收费标准学校可以下浮。
  三、学分制收费的其他有关规定,应严格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价费(2005)283号)执行,并进一步完善学校有关学分制收费管理制度。
  四、学分制收费自2006级新生入学起试行,2005级以前学生仍按原规定执行。在试行学分制收费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
2006年4月24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5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