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浙价费[2006]116号
台州学院:
你院《关于实行学分制收费的请示》(台学院(2005)41号)悉。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价费(2005)283号)精神,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院在全日制普通本科生中试行学分制收费管理。
二、收费标准。学分制收费分为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其中:普通艺术类专业学费最高标准每生每学年为4000元,表演、音乐、摄影类专业学费最高标准每生每学年为6000元;师范类其他专业学费最高标准每生每学年为600元,非师范类其他专业学费最高标准每生每学年为960元。学分学费最高标准为每生每学分75元。以上收费标准学校可以下浮。
三、学分制收费的其他有关规定,应严格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价费(2005)283号)执行,并进一步完善学校有关学分制收费管理制度。
四、学分制收费自2006级新生入学起试行,2005级以前学生仍按原规定执行。在试行学分制收费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
2006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