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苏国税函[2004]60号
无锡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无锡吉兴汽车内饰有限公司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请示》(锡国税发[2003]209号)收悉,经请示,总局以国税函[2004]81号文批复如下:
无锡吉兴汽车内饰有限公司是1993年在无锡市(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300万美元,经营范围生产销售轿车顶蓬、顶衬、隔热垫、座椅面罩等汽车内饰件。该公司的高新技术产品分别属于《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0)》“新材料”中“超细玻璃纤维干浆(序号:06020607)”、“玻璃纤维仿形织物(序号:06020608)”和“三维多向整体编织物(序号:06020612)”的产品领域。2002年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占总销售收入的78%。2003年,江苏省科技厅认定该公司为“两个密集型企业”。关于该公司申请享受“两个密集型企业”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 七十三条第(一)款第1项规定,同意无锡吉兴汽车内饰有限公司从2003年度起减按15%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特此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