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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2-17 生效日期: 2004-02-17
发布部门: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宁政发[2004]2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已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将对政府工作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按照《国务院关于贯彻施行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和《省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苏政发(2004)11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贯彻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
  行政行可法的颁布与实施,是对现行行政审批制度的重大改革和创新,将进一步促进政府转变职能,改革行政管理方式、管理方法和管理作风。全面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执政为民、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具体体现,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大举措,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真正把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作为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作为政府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作为推动政府职能转变的强大动力,狠抓落实,抓出实效。
  市政府已经决定成立市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主要领导负责,有关部门参加,具体负责研究和落实贯彻实施中的重要工作事项,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各级各部门要增强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责任感,建立工作责任制,把各项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各级政府法制部门要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履行职能,加强组织协调和督查指导,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积极配合,确保贯彻实施工作组织领导到位、工作措施到位、保障措施到位、监督检查到位。

  二、切实做好学习、宣传、培训工作
  各级政府、各部门要把学习、宣传贯彻行政许可法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既要部署组织政府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学习宣传工作,同时要广泛开展向社会的宣传工作。宣传部门、司法部门要将行政许可法纳入宣传、普法计划,在行政许可法实施前,按照计划开展多种形式的行政许可法宣传活动,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宣传橱窗、宣传材料等形式进行广泛地宣传,营造学法、知法的浓烈氛围,使广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熟悉了解行政许可法,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组织人事部门、政府法制机构要认真组织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培训工作,有重点、分层次地组织领导干部、公务员和其他执法人员的学习培训。采取集中讲座与分散培训相结合,面授辅导与个人自学相结合等方式组织学习培训工作,做到学习法律有要求,学习内容有检验,学习成果有考核,使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培训收到实效。

  三、抓紧做好有关行政许可清理工作
  为确保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必须抓紧做好对现行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政许可实施主体,以及行政许可收费的清理工作。我市对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清理工作已经全面展开,清理工作的范围、清理工作重点和清理工作要求已经明确,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我市清理工作的目标要求,认真做好清理工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政府法制办、审批办、编办、财政、物价等部门要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加强对清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制定机关负责制,由相应的地方政府和部门负责。本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组织清理,清理结果于2004年4月15日前报省政府和省政府法制办。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于3月底前报市政府法制办,由市政府法制办汇总后报市政府。清理结束后,向社会公布废止或停止执行的文件目录。行政许可法实施后,本市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一律停止执行。行政许可项目的清理工作,由市行政审批清理办公室负责,并按照要求在2004年5月底前完成。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统一向社会公布。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清理工作,由市编办负责。在清理工作中,凡是以行政机关内设机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的,或者法律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授权组织实施行政许可的,或者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行政机关自行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都要予以纠正。清理后确定保留的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或者组织的名单,由同级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机关和组织,自行政许可法实施之日起,一律不得实施行政许可。全市清理工作要在2004年6月15日前全部完成。

  四、加强相关配套制度建设
  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许可的实施制度和程序规定,有许多是对现行行政许可制度的改革和创新。为了保证行政许可实施中法律规定制度的贯彻落实,各级各部门要加强研究,结合实际,抓紧制定相关配套的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要根据工作实际,研究制定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制度、行政许可公示制度、行政许可决定公示制度、实施行政许可的责任制度等工作制度。市政府法制办要研究拟定行政许可信息共享制度、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备案制度等,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研究进一步改革、创新行政许可制度的意见,推进行政管理制度和政府机构改革的深化。对应当由政府管理同时又不应实施行政许可的事项,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原实施机关要认真研究取消行政许可后,如何转变管理方式,加强后续监管的措施和方法,保证行政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五、加强对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
  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要加强对违法设定行政许可的监督,加强对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加强对实施许可后不履行监督职责的监督。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和上级机关,以及监察机关,要把是否依法设定行政许可,是否依法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是否依法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是否依法收取费用,是否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等情况作为重点内容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许可行为。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调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重点和方式,积极探索加强监督的新方式、新机制。政府法制机构要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发挥政府层级监督的作用,依法维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六、为实施行政许可法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除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行为和行政许可监督行为都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收费的,应当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不得截留、挪用、私分,严禁用于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行政机关的部门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支付。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施行政许可机关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的监督检查,完善监管机制,防止将行政机关的预算经费与实施行政许可收取的费用挂钩,杜绝行政机关通过实施行政许可违法收取费用来解决办公经费、人员福利等问题。

  七、全面加强政府法制建设
  行政许可法的颁布施行,对政府法制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各级各部门要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进一步加强政府的立法、执法和执法监督工作,要以规范政府的行政行为、维护公民权益、加强社会管理和服务、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为重点,切实加强立法工作,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众的参与度。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机关的管理行为,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建设一支高效、廉洁的执法队伍,切实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提供必要的条件。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自身建设,在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二○○四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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