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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中小企业局市安监局关于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9-29 生效日期: 2005-09-29
发布部门: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有关县(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中小企业局、市安监局《关于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关于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21号)精神,坚决整顿关闭我市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切实改善我市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现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整顿和关闭的内容
  (一)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煤矿一律立即停产整顿。
  1. 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2. 瓦斯超限作业的;
  3.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
  4. 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5. 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6. 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7. 超层越界开采的;
  8. 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9. 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10. 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11. 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
  12. 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
  13. 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
  14. 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15. 煤矿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
  16. 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但没有改变落后采煤工艺的;
  17. 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二)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煤矿坚决予以关闭。
  1. 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
  2. 在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而仍然进行生产的;
  3. 被责令停产整顿而擅自从事生产的;
  4. 存在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未通过专家论证的;
  5. 在1个月内3次或者3次以上发现煤矿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6. 被责令停产整顿而在整改结束后经验收不合格的;
  7. 国有煤矿矿办小井;
  8. 国有煤矿矿区范围(即国有煤矿采矿登记确认的范围)内的小煤矿;
  9.生产高灰、高硫煤炭(灰份超过40%、含硫超过3% )的;
  10. 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

  二、工作要求
  (一)彭州市、大邑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抓好政策落实,正确处理各种矛盾;各级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狠抓落实,对该停产整顿的煤矿必须及时逐矿下达停产整顿指令,对该关闭的矿井要坚决关闭,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予以公告。
  (二)彭州市、大邑县政府要成立以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特别要落实产煤乡镇政府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在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工作中的责任,重点抓好政府派驻停产整顿矿井驻矿监管人员的责任落实。
  (三)对停产整顿的矿井,彭州市、大邑县政府要统一组织和协调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暂扣采矿许可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依法暂扣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部门依法暂扣工商营业执照,并上报省煤监、国土资源、煤炭行业管理和工商等部门备案。
  (四)彭州市、大邑县政府要督促停产整顿的矿井,逐矿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内容、整改地点、整改人员、整改措施、整改完成时间,并落实整改资金。停产整顿矿井在整改、维修期间,必须控制入井人数,除提升、排水、瓦斯检查、机电维修等必要的辅助人员外,维修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的人员,不得超过3人/面;进行扩巷或由于要实现后退式采煤方式需要进行巷道掘进的工作面,每个班次不能超过5人/面,每个矿井每班下井总人数最多不得超过30人,否则将按非法生产矿井予以关闭。
  对那些安全条件差、整改资金落实困难、在规定时间内达不到整改要求,难以按期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劝其主动退出煤炭生产行业。
  (五)对按要求必须关闭的矿井,彭州市、大邑县政府要制定出关闭方案,明确关闭时间。对关闭取缔的矿井,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拆除电源和地面设施,炸毁井筒,填平场地,恢复地貌,遣散从业人员;电力部门停止供电,公安机关停止供应民用爆破物品并监督处理剩余的火工品,各级安监部门要全程监督实施。

  三、工作安排
  (一)市政府有关部门组成督导组分别派驻彭州市、大邑县指导、协助工作,督促两市(县)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要求,抓好整顿关闭工作。
  (二)彭州市、大邑县政府安监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督促停产整顿的煤矿于2005年10月9日前制订出整改方案,落实整改监管人员。对停产整顿的矿井,只给予一次停产整顿机会,到2005年12月31日前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一律依法关闭。
  (三)彭州市、大邑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煤矿企业进行煤炭灰份、含硫量鉴定的组织工作,鉴定必须由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2005年11月30日前,各煤矿企业必须出具煤炭灰份、含硫量的鉴定报告。市属国有煤矿煤炭灰份、含硫量的鉴定工作,由市中小企业局负责组织。
  (四)2005年11月30日前,彭州市、大邑县政府制定出对关闭矿井的各种政策和具体办法;2005年12月20日前,梳理出关闭矿井名单,制定关闭方案并组织实施,同时报市安监局和市中小企业局备案。市安监局和市中小企业局对关闭矿井工作实施监督。

  四、复产验收
  停产整顿的矿井恢复生产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六证”(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必须同时具备,且在有效期内;
  (二)煤矿企业向彭州市、大邑县安监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提出复产申请,由彭州市、大邑县安监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字;
  (三)彭州市、大邑县安监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向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川西分局提出复产报告,经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川西分局审核同意后,报请彭州市、大邑县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颁发证照的部门发还证照,并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告,煤矿方可恢复生产。
市中小企业局市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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