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苏州国税发[2003]301号
各市外经贸局、国税局、吴中、相城区外经贸局、国税局、新区经发局、苏州市国税局各分局、苏州海关及辖区各海关、办事处:
为配合支持苏州地区的“大通关”工作,全面提高苏州城市竞争力,进一步完善投资环境,降低商务成本,提高工作效率。经研究,现就简化我市出口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备案方式明确如下: 一、海关在办理出口企业料件进口手续时,不再需要当地主管国税部门在“进料加工手册”或外经贸主管部门批件上签章,以减少企业往返奔波,减轻企业负担。
二、国税部门应从方便企业的角度出发,将出口企业进料加工业务由目前分散的纸质备案改为定期集中备案(条件成熟后实行信息备案)。同时根据取得的进料加工审批资料(信息),掌握出口企业的进料加工业务开展情况,据以核查企业的出口退税情况,切实防止重复退税。
三、各级国税、海关和外经贸部门应加强协调与配合,要从服务、服从“大通关”工作的要求出发,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努力为进出口企业提供便捷通关服务。
四、各级国税部门应在每月的10日前主动向当地外经贸部门取得上月出口企业进料加工业务的审批资料(信息),并在取得资料(信息)的3日内做好相应的备案工作,同时将备案情况上报苏州市局(常熟除外)。
五、以上规定从2003年12月1日起执行。
江苏省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苏州海关 苏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二○○三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