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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自然灾害救灾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7-18 生效日期: 2005-07-18
发布部门: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川办函[2005]148号

《关于自然灾害救灾工作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5年7月18日

关于自然灾害救灾工作办法(试行)
  四川是一个自然灾害频发省。救灾工作具有很强的政治性、经济性、社会性、突发性,也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根据省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精神和我省省级机关开展救灾工作多年的实践经验,就当前易发和影响重大的4类主要灾害,特制定以下救灾工作具体办法。
  一、分级分类管理
  根据灾害的种类和受灾人员伤亡、失踪情况,实行分级分类救灾管理。
  (一)分级负责。
  1.因灾一次性死亡或失踪5一9人,灾情偏重,由有关牵头厅(局)厅(局)长或分管副厅(局)长带队,相关部门参加,在灾情发生的第一时间赶赴灾区。
  2.因灾一次性死亡或失踪10一14人,灾情较重,由省政府秘书长或副秘书长率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在灾情发生的第一时间赶赴灾区。
  3.因灾一次性死亡或失踪15人以上,灾情严重,由省政府领导率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在灾情发生的第一时间赶赴灾区。
  在一些特殊地方发生的灾害,可视情况临时决定、灵活处置。
  (二)分类处置。
  1.洪涝灾害:由省水利厅牵头。防汛、民政、建设、卫生、教育、交通、通讯、电力、气象等部门配合。
  2.地质灾害:由省国土资源厅牵头。民政、交通、卫生、防汛、气象等部门配合。
  3.森林火灾:由省林业厅牵头。武警森林总队、气象等部门配合。
  4.地震灾害:由省地震局牵头。民政、建设、教育、卫生、交通、电力、通讯等部门配合。
  5.各类自然灾害的综合协调工作由省政府救灾办负责。
  6.其他自然灾害救灾工作按有关的分工和预案执行。

  二、部门分工负责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在救灾工作中省级有关部门负有不同的职责。
  (一)省政府救灾办:主要搞好综合协调、信息汇总、宣传报道、组织牵头等工作。
  (二)省气象局:主要抓好灾害性天气的预测预报,信息传递,自然灾害有关数据综合分析整理、报送开展人工影响天气等工作。
  (三)省民政厅:主要负责群众生活救助工作,负责抓好吃饭、饮水、住房等事宜。
  (四)省水利厅:主要抓好防汛抗旱。防汛工作重点抓好水文测报、汛情监测、险工险段防灾、重点工程防汛、抢险业务指导,对上争取防汛资金等;抗旱工作,抓好旱情监测、抗旱指导、重旱区救助、旱情汇总上报等工作。
  (五)省国土资源厅:主要抓好山地灾害预防和抢险救灾的业务指导工作。主要险点险段的预防监测治理,灾害发生后的业务救助服务,有关信息的综合整理上报。
  (六)省林业厅:抓好森林火灾监测预警、扑救工作。同时抓好森林病虫害防治事宜。
  (七)省地震局:主要负责地震灾害的监测、预警、救灾、评估等工作。
  (八)省卫生厅:负责抓好伤病员的医疗救助,灾区灾后清污消毒、卫生防疫等工作。
  (九)省教育厅:负责抓好对教育系统特别是学校的防灾、抗灾、救灾的管理、指导与服务工作。
  (十)部队、武警:应地方政府请求参加紧急重大抢险救灾工作,按《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第436号令)执行。紧急突发灾情需要请求部队支持的,由政府综合部门与当地部队联系,请求支援。
  (十一)新闻宣传部门:主要搞好舆论宣传工作。一是大力宣传普及防灾知识。二是宣传传递灾情预报信息。三是宣传抢险救灾中的先进人物与事迹。四是总结宣传减灾工作中的成功经验。
  省级其他部门和单位(发展改革委、财政、公安、金融、保险、红十字会等)根据救灾工作的需要,紧密配合,共同搞好减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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