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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0-08 生效日期: 2000-10-08
发布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00年10月8日

  河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河北省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4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2000]13号),原河北省计划委员会更名为河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为省政府组成部门。河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是负责研究提出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总量平衡、结构调整的宏观调控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贯彻实施工商领域产业政策,引导企业和商业性金融投资方向的职能,交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2、将编制重大科技攻关和重点实验室项目计划,安排相关经费的职能,交给省科学技术厅。
  3、一般进出口商品指标及部分配额,由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负责。
  4、将制定国土规划和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关的职能,交给省国土资源厅。
  5、不再保留河北省大型支柱性企业集团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有关职能交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加强的职能
  负责全省粮食宏观调控。
  (三)转变的职能
  1、不再审批企业用自有资金和商业银行贷款建设的一般项目。
  2、除利用外资项目外,不再参与限额以下技改项目的会签。
  3、简化计划指标体系,将大量的工业和运输生产指标改变为预测指标。
  4、不再确定和下达具体项目的年度贷款计划,只对政策性银行推荐项目并指导监督贷款方向。
  5、将编制及上报本省企业股票发行计划并监督实施职能转变为参与筛选和推荐地方上市企业。
  6、强化对综合经济政策的研究,提出综合运用重要经济手段调控经济运行的政策建议。
  7、将对重点建设项目的行政性监管改为由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组织向重点建设项目派出稽察特派员,就国家和省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投标、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以及投资概算控制进行监督检查。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河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提出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组织编制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研究提出总量平衡、发展速度和结构调整的调控目标及调控政策;衔接、平衡各主要行业的行业规划。
  (二)做好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等重要经济总量的平衡和重大比例关系的协调;搞好资源开发、生产力布局和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引导和促进全省经济结构合理化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推动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贯彻国家西部地区开发战略、规划及有关措施。
  (三)负责汇总和分析财政、金融及其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情况;分析研究国内外、省内外经济形势,进行宏观经济预测、预警,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参与研究贯彻国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以及其他调控政策的措施,提出对策建议。
  (四)提出本省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规划重大项目布局;安排省财政性建设资金,指导监督政策性投资的使用方向;安排国家、省拨款建设项目和省重点建设项目;指导协调全省招投标工作;组织和管理省重点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工作。
  (五)研究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发展战略、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目标、政策;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监测工作;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安排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重点项目。
  (六)研究分析国内、国外两个市场的供求状况,做好重要商品省内供求和进出口的总量平衡;拟定下达重要农产品进出口计划;负责粮食宏观调控;管理省级重要商品储备,指导、监督重要商品的订货、储备、轮换和投放,引导和调控市场;研究提出培育和完善全省市场体系的战略和政策;负责全省各类市场建设的规划、协调工作;研究提出第三产业总体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引导第三产业发展方向。
  (七)做好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衔接平衡;推进重大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和农村城镇化建设;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协调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国民经济动员工作。
  (八)研究拟定投融资、计划等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参与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行政规章的起草与协调实施。
  (九)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河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设20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保密处)
  组织协调机关日常政务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组织,政务报告、文件的起草、审核;负责政务信息、对外宣传、机要通信、文电管理、政务督办、提案、档案、印章、信访、保密、保卫等事务;管理机关国有资产。
  (二)政策法规
  参与有关经济体制改革方案的研究和拟定,组织或参与、协调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行政规章的起草;研究国际、国内经济动向及对全省的影响,提出对策建议;指导协调全省招标投标工作;负责有关重要文件起草和行政复议工作。
  (三)发展规划处
  研究提出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生产力布局及重大政策;提出国民经济中长期发展、总量平衡和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政策建议,编制中长期发展规划;衔接平衡地区规划、各行业规划及专项规划和政策。
  (四)国民经济综合处(河北省国防动员委员会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
  研究提出年度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包括年度总量平衡、发展速度、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政策;研究分析和监测、预测全省宏观经济形势并提出相应政策建议,负责信息发布工作;研究经济发展与国防安全的关系,提出经济发展中国防建设的合理规模、结构和发展速度等重要建议;协调本省军事、经济、社会等方面的重大经济动员工作;负责编制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信息化规划及信息化重点建设项目年度专项计划,负责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审批和上报工作。
  (五)经济政策协调处
  研究分析本省全社会资金平衡,提出贯彻国家财政、金融和直接融资等方面政策的实施意见,对财政政策、货币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动态分析并提出建议;组织编制上报地方企业债券发行计划,按照权限承办审批和管理工作,监督发债资金使用情况;参与筛选和推荐地方上市企业,负责产业投资基金的政策研究,承办组织上报、发行审批和监督管理。
  (六)产业发展处(河北省稀土办公室)
  研究提出工业经济、原材料等产业发展战略,分析产业现状,预测发展趋势,提出对策建议;研究工业重大生产力布局规划;组织工业重点项目前期工作,承办大中型及省管以上工业项目的审批、上报工作,对上报国家审批的限上技改项目进行会签;研究提出稀土产业发展规划,协调稀土发展的重大问题,管理稀土利用项目。
  (七)投资处
  研究有关投资的宏观调控政策,提出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结构和资金来源;监测省内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运行,安排省财政性建设资金的建设项目,指导监督政策性投资使用方向;编制年度省预算内基建投资、省属单位基建自筹投资、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计划和省级重点项目资本金配置计划;参与审核与基本建设有关的各类专项资金;负责省以上基本建设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批;负责全省集资办电工作;参与管理与投资建设宏观管理有关的标准定额。
  (八)国外资金利用处
  研究提出全省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发展战略、总规模和投向;承担全口径外债总量控制、结构优化、监测工作;研究编制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国外政府贷款和商业贷款的总量控制计划;提出外商直接投资和境外投资的总量和方向;执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监测和分析利用国外资金状况;承办利用外资及境外投资项目的审批、上报工作;负责进口设备免税确认。
  (九)地区经济发展处
  组织编制区域经济发展规划,研究提出区域特色经济发展政策和措施;协调地区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提出逐步缩小地区差距的政策措施;拟定和协调国土整治、开发、利用和保护政策,参与编制水资源平衡与环境整治规划;组织编制可持续发展战略与规划;提出贯彻国家西部地区开发战略、规划及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
  (十)农村经济发展处
  研究提出全省农村经济发展战略,衔接平衡农业、林业、水利、气象、水产、畜牧、农垦等发展规划和政策;编制扶助老少边穷地区经济开发、以工代赈计划;编制和实施全省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承办以工代赈以及农业和农村经济建设项目的审批、上报工作;推进农村城镇化建设工作。
  (十一)基础产业发展处
  研究提出能源、交通等基础产业发展战略;衔接平衡能源、交通行业规划和行业政策;提出能源、交通重点行业专项发展规划;监测和分析基础产业发展建设状况;规划重大项目布局;审批、上报大中型及省管以上基础产业项目,对上报国家审批的限上技改项目进行会签。
  (十二)高技术产业发展处
  研究提出高技术产业发展战略及相关政策,组织编制高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规划及年度计划;衔接平衡全省科技发展规划;负责关系国计民生、对产业结构调整和创造新的经济增长点有重大影响的高技术产业化工作;组织实施重大产业化前期关键技术、成套装备的研制开发和示范工程;优化配置科技成果产业化资金,推动国民经济新产业的形成;承办高技术产业发展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上报工作;负责归口的科技三项费用的管理和使用。
  (十三)经贸流通处(河北省粮食调控办公室)
  研究提出国内贸易和对外贸易发展战略,编制全省重要商品的总量平衡、储备及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组织实施粮食、棉花、植物油、食糖、羊毛、天然橡胶等重要商品的进出口计划;拟定全省粮食、棉花等重要商品流通体制改革和宏观调控政策;承办流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批、上报工作;负责省级重要商品储备工作,指导、监督重要商品的订货、储备、轮换和投放。
  (十四)社会发展处
  提出社会发展战略,衔接平衡社会发展规划,协调教育、人口、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卫生、体育、广播影视、出版、文物、档案、旅游、民政、政法等社会事业发展政策;编制普通大中专院校和技工学校招生、人口、“农转非”、社会事业投资等年度计划;安排社会发展专项资金;参与对各类高、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新建、变更及撤消的审核工作。
  (十五)资源平衡与物资招标投标
  研究提出本省全社会节能、新能源和资源平衡与开发利用政策、专项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全省节能、新能源和资源平衡与开发利用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上报;负责重要生产资料的综合平衡与市场监测;负责省内基本建设项目物资采购招投标的监督、管理与实施;负责招标人及代理机构的资质认定。
  (十六)人事教育处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干部任免和考核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调配、劳动工资、医疗保险及职称、技术等级评定考核工作;编制干部培训计划并指导实施;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人员出国(境)审核。
  (十七)财务处
  负责机关及所属各事业单位预算编制的组织、协调、审核,汇总编制本部门综合预、决算;负责机关财务管理和对所属事业单位财会工作的业务指导。
  (十八)河北省市场建设规划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河北省发展第三产业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研究提出第三产业和培育、完善市场体系的发展战略,组织编制第三产业和全省性、区域性各类市场总体规划及年度计划;协调解决第三产业领域和市场建设中的重大问题;负责部分第三产业重大项目和市场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
  河北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河北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是省政府重点建设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也是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主管重点建设的职能机构(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可配副厅级干部)。其主要职能是:贯彻执行国家关于重点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编制全省重点项目建设年度计划,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负责省重点项目的概算调整、竣工验收和后评价工作;承办省政府和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秘书处和项目处:
  (十九)重点办秘书处
  研究拟定重点建设和项目管理方面的政策、地方性法规草案;汇总编制全省重点建设项目年度计划;负责各设区市、省政府有关部门重点项目责任分解和督导工作。
  (二十)重点办项目处
  负责管理省重点建设项目,组织项目单位与银行衔接资金,协调落实项目建设外部条件,协调解决跨地区建设项目的有关问题;负责组织省重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概算调整和后评价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河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133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5名,处级领导职数47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机关老干部服务工作人员编制6名,设置老干部处,处级领导职数2名。
  机关工勤人员编制11名,进入机关后勤服务中心。
  另核定受省政府委托,在神黄集团黄骅港港务公司和朔黄集团任职人员编制1名,待工作完成后,编制自行撤销。
  纪检(监察)机构和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确定。

  五、其他事项
  (一)保留河北省重点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与河北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合署办公。
  河北省重点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设在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稽察特派员受省政府委派,由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具体组织和管理。省重点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对省重点建设项目及国家、省出资的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投标、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以及投资概算控制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受理项目建设中违规问题的举报、信访工作;承办省政府和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省重点建设项目稽查特派员及其助理行政编制25名。
  省重点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设综合组和5个稽察组,处级领导职数12名。
  (二)不再保留河北省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其职能由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和省信息产业厅按各自职责分别承担。
  (三)重点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有关职能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冀政办[1999]2号)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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