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云计价格[2002]1145号
曲靖市、保山市计委:
根据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云南省天然气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计办价格[2002]1198号)的规定,经研究,现就我省天然气价格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南方勘探开发分公司(即原滇黔桂油田分公司)供陆良县和保山市(隆阳区)天然气未纳入国家计委年度平衡计划,供气价格继续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二、考虑到滇黔桂油田分公司的经营困难,兼顾当地居民和工业用户的承受能力,本着既实事求是,又尊重历史的原则,经与滇黔桂油田分公司、保山市、陆良县计委等有关部门和企业研究协商,我委对供气价格调整的协调意见为:在不改变现行供气计量点和出厂价、管输费合一的结算方式前提下,供气价格从2002年起按“逐年调整,分步到位”的原则,由供气和用气双方具体协商,必要时相关市县价格部门予以协调。其中,居民生活用气五年内达到国家计委规定的现行自销气中准价下浮10%后的水平,即837元/千立方米,工业用户供气价格五年内调整达到中准价水平930元/千立方米。
三、居民生活用气的销售价格,按价格管理权限由当地价格管理部门根据协商调整后的供气价格,本着打紧费用的原则相应调整安排,供用气双方应将价格协商情况及时向当地价格部门报告。
附件:《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云南省天然气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计办价格[2002]1198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