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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奖励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0-21 生效日期: 2002-10-21
发布部门: 云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云政发[2002]128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今年以来,特别是在严打斗争中,我省涌现出一批见义勇为公民,他们在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发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临危不惧,挺身而出,用自己的鲜血甚至生命维护了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利益。为了表彰先进,弘扬正气,进一步在全社会倡导见义勇为的良好社会风尚,鼓励公民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坚决斗争,推动我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深入开展,经各地州市推荐并经云南省见义勇为基金会评定,省人民政府决定,授予大理州宾川县五交化公司专职保卫干部刘梦良、临沧地区双江县勐库镇公弄村委会豆腐寨村民李时忠、云南省军区独立营二连副班长黄育赴、德宏州盈江县苏典乡干部左显全、云南省公安边防总队河口边防检查站士官孙宝喜、昆明市官渡区第二中学学生孟伟等6同志 '云南省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荣誉称号并各颁发奖金3万元;追授曲靖市富源县中安镇??梧村委会村民汤友芬(女)、昭通市昭阳区第一小学学生严超、云南省第三监狱工人腾洪荣、玉溪市红塔区治安联防队队员杨永祥、西双版纳州勐腊县曼腊乡朱石河街天赋小吃店个体工商户唐忠华、楚雄州大姚县昙华乡卡拉地村委会咪俄簸村村民张文聪、保山市昌宁县鸡飞中学珠山分校学生鲁全昌、昆明市官渡区草原小肥羊火锅店主管崔石柱等8同志'云南省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荣誉称号并各颁发奖金5万元。
  省人民政府号召全省广大干部群众认真学习云南省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的光荣事迹,继续发扬见义勇为的传统美德,以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为己任,勇于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在维护我省的社会政治稳定和推进两个文明建设中作出更大的贡献。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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