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宁价费发[2003]162号
自治区建设厅:
《关于请求重新核定我区有形建筑市场收费项目的函》(宁建办字[2003]44号)收悉。为规范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和规范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2]520号)精神,参照外省区收费标准,现就我区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包括场地使用费和服务费。场地使用费是指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为建设工程交易各方开展招标投标活动,提供设施齐全、服务规范的场所而收取的费用或其他单位使用交易中心场地而缴纳的费用;服务费是指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为建设工程交易各方收集、存贮和发布招标投标信息、政策法规信息、材料设备价格信息、科技和人才信息、分包信息等服务,为建设工程交易各方提供包括报名、开标、评标、报建、咨询等全过程服务。
二、收费标准
1、场地使用费由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和使用单位协商确定,向使用单位收取;
2、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向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收取,各承担50%,收取交易服务费后不得再收取场地使用费。建设工程施工、装饰、装修工程、采购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专业)交易服务收费标准见附表一,勘察设计、监理交易服务收费标准见附表二。
三、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的执收单位是按规定成立的各级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没有建立有形建筑市场的县(市)不得收费。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按隶属关系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税务票据,依法纳税,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二00三年九月十五日起执行,过去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表一: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标准表
中标价(万元) (元/宗)
附表二:勘察、设计、监理交易服务收费标准表
(万元) (元/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