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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8-18 生效日期: 2000-08-18
发布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冀政办[2000]51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00年8月18日

  河北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河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4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2000]13号),原河北省建设委员会更名为河北省建设厅。河北省建设厅是负责全省建设行政管理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省测绘局改由省国土资源厅管理。
  2、将城市防洪管理职能交给省水利厅。
  3、将组织制定有关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改革措施和规章制度职能,交给省统计局和省财政厅。
  4、将燃气用具生产管理以及产品许可证管理职能,交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5、将建筑机械行业规划、行业管理职能,交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6、将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职能,交给省水利厅。
  (二)划入的职能
  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
  (三)转变的职能
  1、厅管各行业科技成果评审、转化推广的具体工作,委托有关事业单位或行业协(学)会承担。
  2、厅管各行业资质审核的具体工作,委托或交有关事业单位或行业协(学)会承担,省建设厅负责监督。
  3、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指标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的编制、修订等具体工作,委托事业单位和有关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4、厅管各行业执业资格考试、培训,执业注册、发证及继续教育等具体事务,交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承担。
  5、取消对厅属企业的直接管理。
  6、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具体管理工作,交给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承担。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河北省建设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拟定全省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住宅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建设材料设备制造业的有关政策、地方性法规草案及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和进行行业管理。
  (二)组织拟定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地方标准(含标准设计);组织拟定和发布省统一定额行业标准、经济定额地方标准;组织拟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指标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
  (三)指导全省建筑活动;规范建筑市场,指导监督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招投标、工程咨询、工程监理、工程质量、工程稽查和安全;指导住宅建成后住户室内装饰及公建内外装饰;拟定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建设监理、工程咨询和相关中介组织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并监督指导实施;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四)指导全省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城市勘察和城市测量工作;负责省政府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并监督实施;负责省管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工作;负责各类省级开发区及远离市区的独立工矿港站规划的审查报批;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承担对历史文化名城及其保护规划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参与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工作;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五)指导全省城市和村镇建设;指导城市供水节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公共客运、园林、市容和环卫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绿化工作;负责对全省风景名胜区及其规划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取水许可预申请的审核;编制城市节约用水规划和计划;指导城市市容环境治理和城建监察工作。
  (六)指导全省住宅建设、住宅产业化、城市房屋拆迁、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房屋权属管理、物业管理和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工作;指导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负责住宅与房地产业行业管理。
  (七)负责拟定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指导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和利用工作。
  (八)拟定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组织科技论证、开发和成果的推广应用;指导全省建筑节能工作;管理全省建设技术市场;指导技术引进和创新工作。
  (九)组织制定建设行业各类企业以及相关中介组织的资质等级标准,并负责其资质审查和报批。
  (十)管理厅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劳资和机构编制工作;负责行业人才队伍建设、有关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和执业资格管理工作;指导行业劳动工资、劳动保险、劳动标准工作;指导行业职工队伍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
  (十一)管理建设行业对外技术合作和引进、利用外资工作;指导组织企业开拓国外建设市场。
  (十二)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河北省建设厅设12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厅机关政务工作的组织协调、文电处理和对外联络工作;负责新闻宣传、信息报道、重要文稿起草和会议组织工作;综合全厅业务工作并负责督查、督办;指导建设行业精神文明和行风建设工作;组织办理省人大代表建议和省政协委员提案;负责厅机关文书档案管理、行政财务和信访等工作;负责厅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的保卫、保密工作;管理城市建设档案。
  (二)综合财务处
  组织编制厅管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组织编制行业技术引进规划,研究拟定建设系统对外开放、发展国际经济合作计划,并按规定办理有关项目立项的审查和审批工作;拟定城市建设资金有关政策,负责城市建设资金管理工作;管理行业统计、财务和信息工作;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
  (三)政策法规
  组织拟定行业有关政策、体制改革方案并指导实施;组织研究有关综合性政策问题;研究提出建设立法计划,组织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的起草并负责解释、清理、汇编工作;指导建设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负责建设行业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四)科学技术处
  研究提出全省建设行业科技发展战略、规划;编制和组织实施行业重点科技发展项目计划和重点技改项目;组织有关技术交流和科技合作;指导和管理行业科技成果以及行业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转化推广、使用认证工作;指导全省建筑节能工作;管理建设科技发展基金和建设科技经费。
  (五)建筑管理处(河北省进出省建筑队伍管理办公室)
  指导规范全省建筑市场,拟定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市场行为以及工程招标投标、建设监理、稽查、建筑安全生产、建筑工程质量、合同管理和工程风险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研究提出全省建筑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规章、技术政策;拟定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建筑制品企业、建设监理等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承办进出省施工队伍审批工作;管理建成后住户室内装饰及公共建筑内外装饰;监督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
  (六)勘察设计与标准定额处(河北省抗震与地下空间管理办公室)
  指导全省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工作;拟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市场规章并监督执行;研究提出全省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技术政策;负责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组织全省工程建设类地方标准设计的审定、编制和推广;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负责施工图审查工作;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拟定工程地质勘察、工程测量、城市规划测量、岩土工程、水文地质与钻井、工程咨询、工程设计、工程造价咨询等单位的资质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组织拟定地方统一定额,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建设项目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和建设标准、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指标、经济定额和产品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拟定工程造价管理规章制度,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监督注册勘察设计咨询专业人员和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
  (七)城乡规划处
  研究拟定全省城市发展战略和城市规划政策、规章;组织编制城镇体系规划;负责设市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的审查、报批并监督实施;负责省管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审查工作;承办各类开发区总体规划审批工作;承担对历史文化名城及其保护规划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指导全省城市规划执法监察工作;指导全省城市规划、城市勘察和城市测量工作;拟定规划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指导城市雕塑和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参与有关城市专业规划审查工作;参与全省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监督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
  (八)城市建设处(河北省城市节水办公室)
  研究拟定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措施和有关规章;指导城市(镇)供水、节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公共客运、园林、市容和环卫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绿化工作;指导全省风景名胜区工作;研究拟定城建行业技术标准和城建企业资质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城市规划区和风景名胜区内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地下水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取水许可预申请的审核工作;编制城市节约用水规划和计划;指导城市市容环境治理和城建监察;监督注册城建专业技术人员执业。
  (九)住宅与房地产处(河北省住宅产业化办公室)
  指导规范房地产市场;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研究提出住宅建设与房地产业中长期规划、科技发展战略、产业政策和规章;拟定住宅建设、房屋拆迁、房地产开发、房地产市场、房地产评估、物业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策及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全省住宅建设和住房供应政策实施工作;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相关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监督房地产估价师执业;参与指导城镇住房制度改革。
  (十)村镇建设处
  研究拟定县城以下建制镇和村庄建设有关政策和规章;组织编制村镇建设发展规划,指导和推动村镇规划的编制、实施和通用设计图的编制推广工作;指导村镇统一开发、综合建设和房产管理工作;组织村镇建设试点,指导村镇灾后重建和国家大型建设项目所在地域村镇迁建工作。
  (十一)建设材料装备处
  负责拟定全省建设机械材料设备行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管理建设机械材料设备行业资质和产品质量,承办部分产品许可证的审查、报批工作;负责建设行业的机械技术装备、设备管理和施工现场管理;规范建设机械材料设备市场,负责建设机械和材料设备准用证工作;指导管理建筑材料的建筑市场准入及建设行业技术装备构成。
  (十二)人事教育处
  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人事、劳资和机构编制工作;指导实施行业工程劳保费标准和职业技术标准、规范;负责行业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管理工作;负责直属单位并指导行业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组织拟定全省建设行业人才需求计划、职工培训、继续教育标准和有关规章;拟定建设教育培训机构资质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厅管各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和有关劳动工资、社会保险、技师和高级技师评审等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河北省建设厅机关行政编制78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3名,处级领导职数31名(含总规划师、总工程师各1名和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厅机关老干部服务工作人员编制7名,设置老干部处,处级领导职数2名。
  厅机关工勤人员编制11名。
  纪检(监察)机构和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确定。

  五、其他事项
  (一)住宅建成后住户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工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轻工业办公室负责装饰产品和室内环境市局。
  (二)重点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审批职能分工,按冀政办[1999]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三)城市出租车管理职能下放给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建设厅与省交通厅均不承担此项管理职能。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含城市出租车)等全省性执法检查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94号)精神,由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
  (四)保留河北省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指导全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规划、方案的审查和政策协调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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