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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利用邮政函件服务加强和扩大云南对外宣传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9-24 生效日期: 2002-09-24
发布部门: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云政办发[2002]124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充分利用邮政函件这一独特资源,广泛有效地宣传和传播云南文化,打造云南品牌,营销云南,树立我省良好的社会形象,借鉴国内先进省份及我省部分地区的成功经验,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充分利用云南邮资封、云南邮资明信片、云南邮品册,加强和扩大云南对外宣传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邮资封、片被誉为“国家名片”,不仅是传统的通信工具,更具有较高的文化内涵和广泛的宣传和传播作用。统一使用邮资封、片、册,对进一步加强和扩大云南的对外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软环境具有积极的作用。省人民政府倡导、鼓励全省社会各界,围绕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建设“绿色经济强省、民族文化大省和连接东南亚、南亚的国际大通道”三大目标,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充分利用邮资封、片、册这一独特的对外宣传手段,加强和扩大云南整体形象及自身个性形象的对外宣传,打造品牌,营销云南,营销自我。

  二、全省各地、各部门及企事业单位,特别是经济、旅游、文化等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自我宣传和营销意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积极利用邮政函件这一独特资源,把邮资封、片、册作为一项长期的对外宣传手段,广泛开展具有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鲜明个性特色的对外宣传工作,从而进一步提升云南整体形象的宣传和营销水平,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健康、蓬勃发展。

  三、省邮政部门要更好地履行政府赋予的职能,积极广泛宣传邮资封、片、册的对外宣传作用;要结合不同地区、行业和单位的特点,进行具有鲜明个性特色的统一规划、设计开发、推广实施;要本着不增加用户负担和用户自愿选择的原则,精心组织,积极配合,提供具有鲜明文化、民族、地域、行业特点的高水平、高标准的邮资封、片、册等邮政函件服务,满足社会需求,打响云南邮资封、云南邮资明信片、云南邮品册这一文化品牌,树立良好的邮政服务形象。

  四、推广和使用云南邮资封、片、册是贯彻《邮政法》和《云南省邮政条例》的具体措施,是规范我省邮政通信市场秩序,加快信函传递速度,提高邮政服务质量,促进云南经济社会发展的有效手段。各级邮政部门要在提供邮资封、片、册优质服务,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提高自身经济效益的同时,努力创造更好的社会效益,为云南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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