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云计收费[2002]1035号
省公安厅,各地、州、市计委:
省公安厅《关于对云南防伪印章公司收取信息系统维护费和制作信息印章收费标准审核的函》(云公函[2002]20号)收悉。为加强我省印章刻字业的治安管理,提高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预防和打击伪造印章违法犯罪活动的能力,我省公安部门委托云南防伪印章公司、云南印章公司联合开发了《云南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并经公安部鉴定合格。按照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标准>的通知》(公通字[2000]36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省公安厅授权云南防伪印章公司、云南印章公司负责在全省印章刻字业分步推行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在全省印章刻字业推行<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批复》(云政复[2001]173号)关于“系统的软件、组网和维护费用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具体由运作企业提出收费实施意见,经你厅审核后报省计委审批执行;所需硬件设施可根据系统要求,由各印章企业自行购买”的批复要求,经对省公安厅申报软件开发、组网和维护成本费用测算,现将《云南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入网服务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云南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入网服务费收费标准为新刻印章每枚30元,由负责实施系统软件推行企业向入网印章刻制企业收取,其入网服务费从印章价格中列支。执收单位所收取的入网服务费包含软件开发、组网及维护等一切费用,不得再另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二、《云南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入网服务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执收单位应按照公平、服务、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使用《云南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用户开展服务并收费,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系统软件所需硬件设施可根据系统要求,由各印章刻制企业自行购买;印章刻制企业硬件设施已达到系统要求的,不得强制要求企业另行购买。
三、印章刻制企业刻制印章的价格按照《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加密防伪印章刻制更换工作的通知》(厅(秘)字[1996]7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我省公安部门要督促实施系统软件推行企业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执收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价格及收费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者扩大收费范围。收费前必须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云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云政发[2001]172号)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
五、上述规定从下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