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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计委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关于民用爆破器材运杂费用核算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9-02 生效日期: 2002-09-02
发布部门: 云南省计委云南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
发布文号: 云计价格(2002)1001号

各地、州、市计委,各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及专营公司
  为了规范民用爆破器材市场价格秩序,省计委、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于2002年7月9日下发了《关于整顿规范民用爆破器材市场价格秩序的通知》(云计价格[2002]709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规定了民用爆破器材的出厂价格、流通环节的经营差率和运杂费据实核算等价格政策。但是,在贯彻执行中,一些地方借运杂费据实核算之机,搭车出台民用爆破器材(综合)服务费,造成了较大的影响。为规范民用爆破器材市场流通秩序,现将民用爆破器材价格管理权限及运杂费管理的有关问题重申如下:
  一、根据国家现行民爆器材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民爆器材的出厂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制定权在国家计委,民爆器材流通环节经营价格制定权在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省以下的价格主管部门或其它组织均无权在此基础上出台有关价格(收费)政策。

  二、为有利于合理安排运杂费用水平,防止运杂费的不合理上涨,经研究决定,运杂费标准由省计委委托各地、州、市计委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内的民爆器材综合运杂费指导标准,并报省计委备案。

  三、考虑到民爆器材危险物品折零经营的特殊性和困难,民爆器材经营公司对民爆器材拆箱、拆零的零售价格,可在进贷价的费率基础上顺加不超过15%的批零差率。

  四、民爆器材流通过程中,各经营环节除按国家和省规定可在出厂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基础上,加规定的流通环节经营差率和相应的批零差率及合理的运杂费以外,不得再收取附加于民爆器材价格上的任何费用。目前,昆明市呈贡县、嵩明县等自行出台的民爆器材(综合)服务收费不符合云计价格[2002]709号文件的规定,必须立即纠正。其他地区如有与709号文件规定不相符合的其它行为,也必须立即纠正,自行废止。今后,凡有越权自定价格行为的,一经查出,将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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