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云计价格(2002)1001号
各地、州、市计委,各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及专营公司:
为了规范民用爆破器材市场价格秩序,省计委、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于2002年7月9日下发了《关于整顿规范民用爆破器材市场价格秩序的通知》(云计价格[2002]709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规定了民用爆破器材的出厂价格、流通环节的经营差率和运杂费据实核算等价格政策。但是,在贯彻执行中,一些地方借运杂费据实核算之机,搭车出台民用爆破器材(综合)服务费,造成了较大的影响。为规范民用爆破器材市场流通秩序,现将民用爆破器材价格管理权限及运杂费管理的有关问题重申如下:
一、根据国家现行民爆器材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民爆器材的出厂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制定权在国家计委,民爆器材流通环节经营价格制定权在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省以下的价格主管部门或其它组织均无权在此基础上出台有关价格(收费)政策。
二、为有利于合理安排运杂费用水平,防止运杂费的不合理上涨,经研究决定,运杂费标准由省计委委托各地、州、市计委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内的民爆器材综合运杂费指导标准,并报省计委备案。
三、考虑到民爆器材危险物品折零经营的特殊性和困难,民爆器材经营公司对民爆器材拆箱、拆零的零售价格,可在进贷价的费率基础上顺加不超过15%的批零差率。
四、民爆器材流通过程中,各经营环节除按国家和省规定可在出厂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基础上,加规定的流通环节经营差率和相应的批零差率及合理的运杂费以外,不得再收取附加于民爆器材价格上的任何费用。目前,昆明市呈贡县、嵩明县等自行出台的民爆器材(综合)服务收费不符合云计价格[2002]709号文件的规定,必须立即纠正。其他地区如有与709号文件规定不相符合的其它行为,也必须立即纠正,自行废止。今后,凡有越权自定价格行为的,一经查出,将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