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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西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收费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20 生效日期: 2003-05-20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宁价费发[2003]101号

西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西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机构收费标准的请示》(西北证发[2003]019号)收悉。为规范证券市场的收费行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现就有关证券收费问题批复如下:
  一、交易收费标准:证券公司收取的证券交易佣金是证券公司为客户提供代理服务收取的报酬,其收费标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证券交易收取标准的通知》(证监发[2002]21号)执行。

  二、其他服务收费标准:证券公司向客户提供代理以外的其他服务(如开户、咨询、换卡等)可由证券公司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与客户协商确定收费标准,并报自治区物价局备案。

  三、本规定执行期限为一年,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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